• 005252362/2022-00092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人大建议
  • 2022-07-28
  • 2022-09-08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共活动场地噪音扰民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B204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高红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共活动场地噪音扰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噪声的治理,及时解决市民投诉、关注的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噪声扰民热点,切实改善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安宁、清净的和谐郑州。近期,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噪声污染防治的通知》,就加强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噪声污染防治做出了要求,具体做法为: 

一、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在全市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通过LED显示屏、宣传栏、宣传条幅等方式向市民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法》内容,增强市民自律、自觉维护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噪声环境的意识,引导群众特别是参与唱、跳等户外娱乐活动的群体提升公德意识,自觉做到尊重他人、文明娱乐

二、拓展方法,强化管理

明确要求禁止在夜间(22:00至次日6:00期间),在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辖区管理部门政府应告知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明确要求全市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制订噪音管理规定,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有条件的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要在公共场所主要噪声源区域安装固定分贝测试仪,或购置手执分贝测试仪,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管。噪声源测试距离和认定标准为活动团队外围边缘20米处为测试点,对测试点的声源噪声大于相关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应及时进行劝阻

对违反规定的,群众可通过拨打12319110等举报电话,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加强监管,强化职责

2021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区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对郑州市市内五区、三个管委会所辖20个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站声环境质量进行月评价排名,声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市内五区、三个管委会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纳入环境攻坚综合考评及责任追究。通过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压实属地责任,传导压力,极大的提高了全市声环境质量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根据噪声自动监测站声环境质量情况对市内五区、三个管委会下发通报,将辖区超标站点及超标情况通报至辖区政府,要求辖区政府根据辖区点位夜间超标原因,加大对噪声污染的监管,目前已下发通报6期;同时每月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分析,按照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分类,将噪声超标分析结果通报至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要求各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大对噪声污染的监管,从源头控制噪声排放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开展我市噪声法立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目前我局已申报2023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对《郑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行修订,我局将对照新噪声法相关条款明确我市相关部门职能划分,通过此次修订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细化噪声处罚标准,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噪声法宣传工作

继续加强噪声法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噪声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主动与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对接,主动与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单位沟通,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利用发放单行本、宣传画、广播、以案说法、标语等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噪声法》宣传宣传和普及《噪声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噪声法》的认识,增强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众等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噪声法》的贯彻落实。

感谢你对公共活动场所噪音扰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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