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522/2022-00144
  • 郑州市财政局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建议,提案
  • 2022-12-30
  • 2022-12-30
关于设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的建议的答复
对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B040号建议的答复

刘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破产费用保障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接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展开工作。其间,我们对接了郑州市破产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等单位,查阅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研究。

一、关于参照“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模式设立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的问题

2013年,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2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2〕18号)精神,郑州市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了“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您提出参照“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模式设立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的问题,目前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同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此类基金会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建议由民政部门进行具体政策解释。

二、关于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进行支持的问题。郑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初期,财政部门依据郑政办文〔2012〕18号文件进行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该机构基金的主要来源不是财政部门。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此类基金的捐赠来源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故您提出的由财政部门安排原始基金并持续性提供后续资金支持的建议,是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

三、关于“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问题。通过与您沟通,您建议的焦点是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报酬问题。按您的解释,“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指的是办理案件的律师,其报酬应该由案件委托方进行保障,即:由法院部门进行协调保障。

感谢您对我市“破产事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破产事务工作”!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