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扶持力度、提高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水平”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郑州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积极“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坚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近年来, 民办教师队伍的整体学历水平、职业素养、教学能力、福利待遇、发展晋升和职业认同等方面也在持续提升,。
二、主要举措
一是政策支持。市政府于2011年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83号),文件对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等权益进行详细规定,同时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
为进一步保障民办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我们正在着手拟定《郑州市民办中小学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从教师聘任、人事代理、工资待遇、培训交流、教师奖惩、教师流动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是素质提升。把民办教师队伍建设提升纳入“民办教育内涵发展提升工程”。组织教师培训,通过理论学习、现场观摩、经验交流,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及教育教学能力。鼓励民办学校积极组织教学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同时,落实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重在惠民原则,每年拨付经费,组织教师免费体检。
三是职称评定。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95号)的文件要求,公、民学校教职工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职称评价。2020年9月,该项工作管理权限由市人社局调整至市教育局。为民办学校老师职称评价提供了优质快捷的服务,受到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肯定。
四是评先表优。各级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学术技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师德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公、民学校教职工按照同一标准进行评选;评先表优名额专项分配用于民办教育。
三、下步思路
近两年,民办教育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国家实施“双减”政策后,民办义务教育总体规模缩减,引发教师对未来职业前景担忧;民办中小学定位转变、发展转型,对现有教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安全感遭遇危机。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引导民办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一是引导民办教师认清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势和角色,坚定行业发展信念,重树职业信心。
二是引导民办教师认清教育新形势,重塑教育理念,积极适应职业发展新要求和新挑战。
三是为进一步保障民办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我们正在着手拟定《郑州市民办中小学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从教师聘任、人事代理、工资待遇、培训交流、教师奖惩、教师流动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管理。尤其是民办教师关心的退休后待遇保障问题,从人社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民办教师只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就待遇而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不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或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水平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因此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可以通过提高缴费工资水平等途径来实现。二者的最大区别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时必须参加职业年金,是强制性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参加企业年金,是自愿性的。但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同样可以参加企业年金来弥补这部分待遇差额,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更加灵活,最高比例和职业年金相同。针对提高民办教师退休待遇问题,我们将会在新出台《郑州市民办中小学教师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导鼓励民办学校通过提高缴费工资水平,参加企业年金来解决教师退休待遇相对较低的问题,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民办学校,达到稳定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水平。
四是引导民办教师深入学习新政策,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努力增强职业安全感。
吴代表,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继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不断加强我市民办教育扶持力度,提高民办学校师资队伍水平,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民办教师队伍,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美好教育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