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废旧电瓶车电池回收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规定:铅蓄电池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废旧电瓶车电池是危险废物,也是再利用价值较大的社会资源,主要渠道在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汽车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等。结合生态环境职责,相关加强废旧电瓶车电池回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一、出台政策:2021年9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21〕134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2021年11月1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方案》的通知(郑环文〔2021〕40号)和2022年1月2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关于2022年度废铅蓄电池环境监管常态化调度的通知》。2023年1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 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3〕14号),市局继续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加强产废企业废铅蓄电池对环境污染内容的宣传,印制下发《致全市铅蓄电池经营机动车维修单位及使用者的一封公开信》《河南省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备案申请表》,在全市范围内对涉废铅蓄电池企业组织拉网式排查,摸清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底数,建立清单并对一类单位2556家进行了备案,发放并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网点标志6000份。
三、规范管理。坚持每月对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多次召开废铅蓄电池收集工作推进会、培训会、座谈会,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废铅蓄电池管回收流程;严格收集许可证准入条件,成熟一个办理一个,截至2023年3月底,全市办理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21家,收集废铅蓄电池23857.85吨,转移22179吨。根据审批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进行公示,并定期开展规范化评估检查。
四、打击违法。发挥牵头作用,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对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建设、贮存场所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溯源平台运行等环节开展指导协调、督查督办,公安部门利用生态环境、交通等监管人员提供的违法线索或自行发现的违法线索,严厉查处、扣押、打击非法收集、运输、拆解、处置人员(包括小商小贩)和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人员发现违法线索要立即通报各地公安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处理违法事宜,全市形成齐抓共管、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共同把这项工作推向前进。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更离不开各部门的共同协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和参与下,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将得到更大的改善。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等方面,找准差距,重点突破,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郑州市十四五“无废城市”建设,见证城市更美丽做出一份贡献。
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2023年4月1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张 磊 联系电话:13103858382
宁 强 联系电话:13674903478
抄 报:市人大、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