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4-00020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4-05-23
  • 2024-06-06
关于治理食品安全隐患 制止低价恶性竞争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B(2024)150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杜梦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食品安全隐患 制止低价恶性竞争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一头连着广大生产经营者,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餐桌。食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更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我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措并举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一)采取措施:一是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全民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二是从源头开始形成全流程可溯源的全方面监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精确定位;三是对违反食品安全的经营者从严从快打击,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消费者从内心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二)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二、强制定价扰乱市场秩序问题

低价乱价现象对市场的威胁不容忽视。它扰乱了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使得价格信号失真,消费者难以根据价格判断商品的真实价值。同时,低价乱价也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可能导致一些正规商家因无法承受价格压力而退出市场,进而削弱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我局高度重视价格监管工作,扎实推进价格监督专项整治,全力维护市场秩序。

(一)采取措施:一是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乱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规范其价格行为,防止平台利用低价策略进行不正当竞争。二是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建立价格监测体系,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乱价行为。同时,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使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会员企业的价格行为。三是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价格行为的合法与违法界限,对乱价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四是推广价格诚信体系。推广价格诚信体系,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意识,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同时,应加大对价格诚信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价格意识,增强其维权能力。五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自律作用,制定行业价格标准,规范会员企业的价格行为。同时,应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平台间恶性竞争问题

平台间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竞争秩序混乱;同时削弱和窒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应有的活力和作用,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对其他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亟须社会各方共同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采取措施:一是平台企业应该积极应对,要树立自己的优质品牌,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二是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平台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是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平台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四是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二)法律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拼好饭”等拼团业务的营销模式问题,2023年8月22日,市场监管部门与美团外卖就平台发布的“拼好饭”业务开展专题行政约谈,针对不同渠道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正确对待问题,认真加强整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问题。美团郑州区域负责人承诺,要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妥善处置相关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测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预防处理社会普遍关注的外卖领域热点、难点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强化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效能、严管竞争失序,多措并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创新促进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高效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市局党组同意,成立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反不正当竞争处,进一步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行动氛围

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全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在车站、机场、市场、社区、商场(超市)、城市广场、宾馆酒店、农村集市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采取设置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海报、悬挂条幅、电子屏滚动播放等多种方式集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开展专项行动的氛围。

(三)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行动

1.突出重点行业。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加强网络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商誉保护。依法查处医药购销企业不正当营销行为、房地产、装修装潢、汽车销售虚假宣传、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规范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行为。

2.突出重点区域。针对集贸市场、校园周边、车站、码头、高速路沿线服务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制售仿冒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集中多发问题,加强监管执法,抓住关键,加大对区域内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巡察力度,汇聚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3.突出重点时段。针对节假日、重大庆典、交易展会,以及“双11”“6·18”网络集中促销期间,百姓消费需求增加、集中释放,违法促销、虚假宣传等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以重点时段为重要监管着力点,提前部署,密切关注,加大检查巡察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违法促销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商业炒作行为,着力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节日消费环节,全面促进消费者满意度。

4.突出重点人群。聚焦“保健”市场、校外培训机构、学生消费品市场的仿冒、虚假宣传突出问题,全力服务农民、儿童、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学习需求,围绕群众投诉举报量多、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执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重点人群利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居民生活需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2023年以来,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已取得较好成效。自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896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928台次,检查企业、商户23859户次,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0起,罚没款115.66万元。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规范平台经营行为,全力营造放心安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指导,欢迎您继续给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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