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4-00025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4-05-24
  • 2024-06-06
关于制订《郑州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为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B(2024)232号建议的回复

周朝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订《郑州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为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积极推动制定《郑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2022年,我市出台的《郑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中明确:“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的制度供给,按程序推进《郑州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制定实施”。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内聚性、体系性、适应性”不强;在我市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层面,存在职能分散在多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缺乏整体谋划、统筹协调等问题。2022年8月30日,市司法局领导和立法处人员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立法调研,就《郑州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立法达成了共识,上报市人大,拟列入2023年立法调研计划。

2022年9月7日,市人大组织有关法律方面专家和学者就有关立法进行讨论,他们认为,我市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没有立法权,其理由是:根据2015年颁布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条中的“等”字不可随意外延解释,知识产权立法不在相关事项之列。

二、下步知识产权立法打算

2024年3月,全国人大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扩大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根据市人大的通知,拟将我市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并入《郑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中,单列章节。《郑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已列入2024年立法调研计划,拟将您的建议列入《郑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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