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4-00027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4-05-29
  • 2024-06-06
关于打击食品安全领域恶意职业举报人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B(2024)297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刘本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击食品安全领域恶意职业举报人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指出了我市食品安全领域恶意职业举报人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对于我们很有帮助,我们在以后工作部署和落实中将认真加以采纳。

一、关于出台规章制度,细化对职业举报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投诉举报处理方面,认真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令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从法规层面规范了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举报,遏制恶意举报敲诈勒索行为,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履行接收、登记、流转、处理、告知等职责,降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风险。

(二)行政执法方面,严格落实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2021年10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对消费维权、广告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相应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2022年11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三)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规定还明确了《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广告、网络食品等容易遭受“职业打假”的领域进行了进一步解释说明,细化了包容审慎监管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沟通推进推进我市出台指导意见,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职业举报行为认定标准等问题加以明确。

二、关于加大数据共享,建立职业举报人名录问题

我局将进一步探索联合各职能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管理,在处理投诉举报、发放举报奖励、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察事项时,动态建立职业索赔人名录,采取内部管控、有限共享的方式,合法收集职业索赔人的身份信息、活动区域、关注领域、实施对象、惯用手段、诉求特点等信息,通过分析研判,掌握其行为准则和特征,为各部门决策提供有效参考,并逐步出台限制其不当索赔行为的有效依据。

三、加强违法犯罪线索排摸,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打击力度问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就将“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对象,及时向郑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移交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涉黑涉恶线索,有力打击了职业打假人的嚣张气焰。同时郑州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自身职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缩减职业打假人的不当得利空间,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下一步将继续完善职业索赔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发挥扫黑除恶工作机制,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针对出现“夹带”“掉包”“造假”问题商品,或通过要挟、欺诈等方式索赔,以及要求企业支付“好处费”“封口费”“顾问费”等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违法行为,加强违法犯罪线索归集和梳理,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