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4-00030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4-05-15
  • 2024-06-06
关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法律咨询类机构建设一流法治环境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B(2024)495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李胜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法律咨询类机构建设一流法治环境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场监管局联合司法局开展专项执法的问题(针对建议一) 

目前,针对法律咨询及服务市场的监管仍然存在争议,具体情况是:

(一)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

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目前司法部尚未会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

(二)2019年9月6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规定:“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5月19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再次明确规定:“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已明确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罚则。故此,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已明确属于司法部门,“在全市开展法律咨询类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应由司法部门牵头开展日常监管并进行联合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主要是配合司法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三定职责,我局依法依规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具体情况是:

(一)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抓手,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政府部门涉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企业信息,充分发挥其“一网归集、多方使用”的重要作用,实现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更好地满足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积累信用、社会公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政府部门实施信用监管的需要。同时,坚持“公示即监管”的理念,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建立通报等方式,积极督促指导各类法律咨询类公司自主填报企业年报,及时将企业即时信息、各类抽查及处罚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让社会公众可以全方位了解企业的信用及经营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强化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建立并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同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牵头作用,统筹协调司法部门对我市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以信用惩戒为约束,构建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自律

对投诉举报核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监管方式发现的违法失信企业,严格落实信用监管制度,实施信用惩戒,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进行公示。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在招投标、融资贷款、评比评先时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

(四)以重点、热点问题为导向,强化广告联合治理

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虚假违法广告跨部门协同整治和监管工作,结合广告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需求,于2023年9月牵头市委宣传部等九部门重新修订完善了《郑州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郑市监文〔2023〕225号),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文广旅局等单位加入联席会议机制,对公益诉讼广告、校外培训广告、各类户外广告加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对违规广告形成监管合力。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加大监测和监管执法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问题(针对建议二)

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使用“法律咨询服务”字样没有进行限制,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严把注册登记关,凡涉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一律不予登记,经营范围仅限解答法律咨询、代理非诉讼事务等一些不涉及律师事务所业务的范围。同时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在营业执照上均已书面注明“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和“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也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如从事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必须在取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把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准入关,严格规范登记行为,同时针对您的建议,我局将重点关注法院、看守所、派出所、监狱等特定场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对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加大抽查力度和抽查比例,对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经营者(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做到查处一批、震慑一批、规范一批。

三、关于政策宣传的问题(针对建议三)

我局将联合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对社会公众加大宣传力度,广泛运用基层法律服务站点、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办事大厅、登记注册场所显示屏等平台阵地,普及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资质要求、业务边界等方面的区别,指导群众、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更好选择法律服务。同时,及时发布提示信息和举报电话,引导群众选择正规合法的法律服务机构,提醒广大群众警惕、举报假冒律师和法律咨询机构非法从事依法须经许可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

四、关于常态化监管的问题(针对建议四)

我局在职责范围内着力做好协同监管工作,积极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的工作职责,每年均制定并印发《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重点领域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开展无照经营、违法广告等整治工作,重点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核实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进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超出经营范围需要审批许可的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和转办审批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持续严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准入关,依法依规办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事项,重点对名称、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

二是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有效净化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是与市司法局加强沟通联系,商请建立工作专班,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构建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是积极做好意见反馈沟通工作,2024年4月,由国家司法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针对法律咨询服务类机构进行调研,我局参与此项活动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对于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下一步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

感谢您对我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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