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4-00443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人大建议
  • 2024-05-23
  • 2024-06-11
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持续发力 确保严重噪音扰民现象不再发生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22号建议的回复

对市十人大二次会议第B222号建议

 

 

尊敬的崔永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持续发力,确保严重噪音扰民现象不再发生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宣传力度(建议一)

一是以“六五”环境日为契机,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六五”环境日期间,采取“1+1+8”模式(举办1项主场活动,策划1系列主题,开展8项宣传活动),相继开展多项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活动。二是开展生态环境噪声志愿服务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噪声志愿服务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三是全方位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持续提升“绿色郑州”等新媒体传播力,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及时推送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内容,全力打造“互联网+环保”深度融合的“绿色郑州”品牌。通过“绿色郑州”新媒体发布相关内容,加强了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的普及,增强了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防治体系(建议二)

一是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为切实改善广大市民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安宁、清净的和谐郑州,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我市以中心城区用地现状为依据,兼顾用地规划主导功能,对市区内部分区域声功能区划进行了调整,印发了《郑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修订版)》(郑政办 2023〕9号),并在全省率先完成声功能区划评估工作;我市各县(市)、上街区均已完成声功能区划调整工作,我市计划参照郑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完成情况,于2024年6月底前,指导各县(市)、上街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工作。二是提升噪声监测能力水平。2023年我市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对功能区声环境20个监测点位进行调整,并将现有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站迁移至新点位位置,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郑州市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同时依据《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总站物字〔2022〕13号),对我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站进行升级改造,完成生态环境部和省厅下达的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站建设任务。我市多次组织开展噪声监测技术培训,培训采用“理论+实操”的方式进行,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监测相关标准规范、理论知识、点位布设、仪器操作规范、原始记录填写、数据修正、监测结果评价依据、噪声类投诉案例分析等内容进行学习,现场演示了声级计的使用及维护并结合实际详细讲解了各类噪声的测量方法,监测技术员轮流进行了噪声监测实操演练,为噪声监测工作提供了更有力保障。三是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逐步建立完善噪声实时监测网络,识别筛选噪声超标区域,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依托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积极推进噪声排放源清单编制,根据省编制发布的噪声源普查技术指南,编制我市噪声源清单。

三、形成协同联动(建议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35年)》(豫环文〔2023〕47号),2023年我市15家市直单位联合印发了《郑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郑环文〔2023〕11号),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我市“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在全省创新将市园林局、体育局纳入噪声管理体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噪声”的理念,加大对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鼓励相关单位研发低噪声市政保洁车辆设施,减少洒水、保洁等车辆运行过程中噪声污染,落实大气污染管控的同时降低噪声污染。同时根据我市《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区区域声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郑环攻坚办〔2021〕51号),对我市20个点位所在辖区政府噪声达标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并将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对其他市直噪声监管单位进行通报。

四、加大惩治力度(建议四)

我市对于噪声投诉案件,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出现场开展调查,保证案件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将可能发生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针对情节严重者,对违规行政相对人采取约谈、事前提示等方式,督促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检测结果超标的,依法处罚。目前,针对市民投诉较多的夜间施工噪声问题和社会生活噪声逐个检查回复,回复率100%,并以群众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为噪声整治工作开展的导向,尤其重视对同一噪声源一周内两次以上投诉举报的查处。噪声污染整治中突出“两个重点”,重点时段(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及重点区域(市区及环境敏感区)。按照区域和点位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准确登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使市民反映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回应解决。2023年我市通过市长热线“12345”、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等途径共受理噪声投诉65129件,办结率100%;其中工业企业噪声投诉785件、社会生活噪声投诉55047件、建筑施工噪声投诉8199件、交通噪声1098件。共作出行政处罚118起,处罚金额113.9674万元,其中:施工工类99起,处罚金额98.29万元;社会生活类15起,处罚金额4.42万元;工业企业类4起,处罚金额11.2574万元。2024年元月份以来,共立案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44起,打掉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烟花爆竹黑窝点41个,查获烟花爆竹3万余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人,治安拘留48人。

五、做好源头防控(建议五)

我市严厉打击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第二款、六十五第四款之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擅自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切实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由“禁放”政策调整为“限放”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的安全监管,根据省、市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我市在2月6日至2月24日,对全市范围内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组织开展了专项检查。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检查烟花爆竹零售摊点5774家次,打掉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黑窝点”2个,取缔无证零售网点10个,立案23起,拘留12人,罚款15人、罚款2600元,收缴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593余箱,劝阻制止违规燃放1911起,批评教育1894人。

六、鼓励全民参与(建议六)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我市鼓励地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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