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4-00036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人大建议
  • 2024-05-24
  • 2024-05-24
关于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级支农惠农财政资金,加快乡村振兴步伐,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B(2024) 118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王惠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充分利用中央、省、市级支农惠农财政资金,加快乡村振兴步伐,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郑农小组〔2020〕6号)精神,涉农资金建立“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的“四到县”管理体制,涉农项目由项目管理转向任务管理,除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具体项目审批和验收权限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县(市、区)。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和《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财农〔2021〕24号)要求,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及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具体使用方式和标准除市级明确的以外,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所以,区县(市)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的项目,可按照县级确定的资金管理方式,直接把资金支付给受奖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规定,审计机关不能对受奖单位进行评审。

二、根据《新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新密财购〔2020〕11号)要求,“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三、根据上述第1条答复中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等具体使用方式和标准除市级明确的以外,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如果县级确定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可以按照县级确定的资金管理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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