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4-00035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生育政策有效落地
  • 2024-05-30
  • 2024-08-20
关于关于积极鼓励生育政策有效落地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24)467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李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积极鼓励生育政策有效落地”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建议中涉及医保领域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立多部门参与的领导机构,像改革开放时期的“计划生育”一样,政府统筹协调推进生育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多胎”配套政策研究和制定科学有效的生育促进政策。(建议一)

针对建议答复:1)加强失业妇女生育医疗待遇保障。落实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缴费当月即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2)提高妇女生育医疗费待遇水平。积极支持生育政策,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持范围。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障工作,将自然分娩定额支付700元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定额支付1600元调整为2000元。3)扩大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郑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包括生育津贴的相应生育医疗保险待遇。4)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90天的生育津贴。

二、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女性职工的生育保障,降低企业用女性职工的成本,如根据女性员工数量降低企业的税收比例,从而调动企业鼓励职工生育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鼓励生育的良好氛围,充分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益。(建议二)                                

针对建议答复:切实减轻企业用女性员工的成本负担,我局充分考虑全市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现状,结合外地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做法,2023年5月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郑医保2023〕4号,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缴费费率,此项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肯定,并纳入市委目标考核一级目标。在全市医保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23年共15.6万家参保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减征医保费用9.98亿元,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从而调动企业鼓励职工生育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鼓励生育的良好氛围,充分保障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2024年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该惠民助企政策,预计全年可为全市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减征医保费用16.3亿元

三、将不孕不育治疗纳入免费医疗。将逐步把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努力减轻不孕不育患者的医疗负担,解决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的部分高龄妇女的生育问题(建议六)

针对建议答复:逐步把医保能承担的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以及分娩镇痛等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升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减轻妇女分娩痛苦。同时,为进一步做好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文件精神,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于2023年11月23日下发《关于规范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6号),规范整合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取消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郑州市已按要求全面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努力提升不孕不育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深入推进郑州市积极鼓励生育政策的有效落地。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依规合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形成鼓励生育的良好政策氛围,充分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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