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4-00201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大建议
  • 2024-04-30
  • 2024-04-30
关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的建议
对市人大第十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B(2024)08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樊伟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基层医疗机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原有标准上各提升8%

(一)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规定:“提升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各级事业单位均可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往未明确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事业单位在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5%以内确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往没有明确正高级比例,可以在5%以内确定。经调查,这个比例落实后,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中级顺序晋级,高、中级岗位保障比较宽松。

(二)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人社〔2023〕101号)规定:“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这就确定了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政策方向,但因其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当前尚不能实施,我们已将你反映的问题反映到省厅相关部门,希望能把你的意见建议采纳到下一步出台的政策中去。

二、建议在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时,重点考核其能力和业绩,而非只看编制和空岗,建立更加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

答复: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次改革的目的和导向,是引导医务人员回归临床,侧重于临床专业能力和业绩的评价,并做了一些有重大突破性的改革,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是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三是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对中医药人员重点考察其掌握运用中医经典理论、运用中医诊疗手段诊疗的能力,中药处方运用以及师带徒等情况。

四是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三、建议完善职称晋升倾斜政策。在基层医疗机构增设基层高级职称岗位,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基层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聘任考试、评审通过的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

答复:为广泛调动基层一线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引导各类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不断强化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让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者有更多成就感、获得感。我省出台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卫生高级业务考试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村卫生室人员申报乡镇社区副高级职称的,合格标准为150分(试卷满分为300分);其他人员合格标准均为180分(试卷满分为300分)。

(二)高级职称评审中,申报基层副主任医师和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对论文不做要求。

(三)加大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副高级职称。对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的,除按正常程序晋升高级职称外,连续工作满10年者,可通过职称“绿色通道”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并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定向聘用。




2024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社局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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