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709/2024-00024
  • 郑州市公安局
  • 人大建议
  • 2024-04-23
  • 2024-06-30
关于提请《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第B13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马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进行部分修改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一、针对您提出的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四)改为:驾驶非机动车有牵引动物、手持拨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登记信息并强制协助交警和交通协管员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秩序一小时。交管部门的回复如下: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条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作出了规定,第三十七条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严重程度分级作出了处罚规定。下一步,市公安局将进一步吸收您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综合分析该罚则修改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议内容的合法性,待条件成熟,积极争取列入年度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二、针对您提出的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五)改为: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登记信息并强制协助交警和交通协管员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秩序三小时。交管部门的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为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处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二十年,目前正征求意见,准备修改,下一步,市公安局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后,根据相关处罚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深入开展实地调研,综合分析该罚则修改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议内容的合法性,积极争取列入年度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三、针对您提出的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六)改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二百元罚款,登记信息并强制协助交警和交通协管员管理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秩序一小时。交管部门的回复如下: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处罚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下一步,市公安局将进一步吸收您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深入开展实地调研,适时推动《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待《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后,综合分析该罚则修改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议内容的合法性,积极争取列入年度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四、郑州市司法局关于您的建议回复如下: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于2021年公布施行,2023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自实施以来,该办法在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市司法局将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推进政府规章修改相关工作,保障我市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郑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邮编:450004

联系人:  马新宇                    联系方式:69623231

抄    报: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建议提案处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