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24-00054
  •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大建议
  • 2024-06-11
  • 2024-06-11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第B(2024)192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朱海丽代表: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B(2024)192“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正如您提到的,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不仅是瞄准当下,更是着眼未来。近年来,全社会对婴幼儿托育的需求逐步攀升,郑州市也把提升普惠托育服务能力作为完善生育配套措施、优化生育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积极推进。

(一)加强托育服务观念的宣传倡导。现阶段,由于入托价格偏高和幼儿照护习惯等原因,托位空置率偏高在全国是普遍现象,也是托育行业起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阵痛期一是充分利用每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月”、“7·11人口日”、“国际家庭日”、“规范托育服务中原行”等各类活动开展集中宣传二是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对辖区优质托育机构日常的背书宣传,尤其是在每年一、二月份和七、八月份的招生季,重点宣传托育机构照护的优点、优势和科学照护对婴幼儿成长的影响,逐步转变人们的观念。三是市托育指导中心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学会要做好托育服务的专业指导行业宣传利于婴幼儿生长发育的专业角度引导大家自觉送托,从促进托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做好行业的自我监管、自我提升。让托育服务重新回归人们的视野,让入托照护重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首选和习惯。

(二)制定托育服务发展目标。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按照“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原则,大力构建“以公办机构为引领、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为主体、多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普惠托育发展体系”的目标任务。要求按辖区常住人口“每千人托位5.6个”的标准建设“社区托育点”,推进社区普惠托育服务,合理确定“社区托育点”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将托育机构设施建设纳入郑州市完整社区建设详细规划,明确新建住宅区要按照人口规模配套托育用房。要求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民区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用房或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提供免费托育用房开办普惠托育。

(三)推进托育行业监测管理有序建立。市卫健委作为牵头单位开展全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行业标准,从机构的场地设施、幼儿保育等多方面进行日常监督,评定星级机构。结合质量评估,开展全市示范托育机构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省率先依托市计划生育协会成立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学会,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带动作用,促进托育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四)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理顺托幼一体的管理体制,统一各项支持政策,做好做实托育服务与幼儿园的有效衔接。统筹育幼服务资源配置,市教育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以新建、改扩建、开设分园、转型托育机构、开设托育班等方式招收2至3岁婴幼儿。逐步推进普惠幼儿园举办托班全覆盖,在我市构建以社区普惠托育点和幼儿园托班互为补充的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新格局。

(五)落实税收支持。税务支持方面。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严格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对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托育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

(六)出台土地用房政策。规定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有托育用地,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调整优化并适当放宽土地和规划要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托育服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的教育、医卫、福利等用途评估后确定价格。2021年以后,在农村社区综合改造建设和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千人口5.6个托位”的标准及每规划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6㎡、室外活动面积不小于2㎡的标准配套规划、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房屋和设施,与幼儿园用地合并规划设置,坚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交付所在地乡镇(街道)用于托育服务。配建的托育服务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及时整改,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民区,各区县(市)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免费提供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普惠托育用房,确因困难无法提供专门室外场地的,用房每规划托位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并在室内设置符合婴幼儿年龄特点、专门用于体能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

虽然当前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讲,托育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政策规范还不尽完善,有些支持政策还没有落地,行业发展的成熟路径还在探索,下一步,我们会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向周边发达兄弟城市学习,持续细化、完善我市的政策措施,着力提高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和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生育政策并继续提出好的建议,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