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胜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人民法院通过律师行业市场化调解多元化解诉源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郑州市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党的二十大明确了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其中包括“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相互贯通、有序衔接、高效运转。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的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我党明确提出的一项战略性国家工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矛盾表现在城市进程加快、企业改制、政策转型等方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为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司发〔2023〕1号)都重点提到了律师在多元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社会角色和作用。司法部贺荣部长代表司法部党组对广大律师提出五点希望,强调律师要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协积极践行法治为民宗旨,以推进律师调解试点为抓手,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特殊作用,有效履行“三个维护”的职责使命。我们的主要工作举措是:
一、加强走访调研,积极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
2023年10月18日,郑州市律协调解委员会张凌燕主任、翟书博副主任、郑瑞民副主任前往杭州市律谐调解中心考察调研,学习杭州律协先进的调解模式。
2023年10月20日,郑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参与“杭昆郑三地律师市场化调解发展”论坛。本次论坛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同步进行。郑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朱秀峰、副秘书长史浩洁、律师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凌燕及副主任、执委共2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以拓宽调解渠道作为重点,以市场化运营机制为方向,从进一步完善律师调解收费制度、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度交流。
2024年3月4日至6日,郑州市律师协会安排调解工作委员会组织5人调研小组,前往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深圳市,调研学习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的先进调解经验,实地考察了解上述单位调解机构的建设、运营现状,以及调解业务的开展、发展、收费模式等各方面的真实数据,汲取服务社会和谐、优化营商环境的先进经验和理念。
2024年7月28日,郑州市律协会长赵虎林、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李惟锋带队,赴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央法务区及五指山市调研,学习借鉴律师调解中心制度的建立和运营经验。
二、积极搭建平台,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走深走实
一是制定《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2024年3月1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郑州市“1+7”法务区建设实施方案》(郑政办〔2024〕14号),以龙子湖中央法务区为龙头,启动“1+7”法务区建设。总的目标是在郑州市形成法律服务机构集聚度高、法律服务生态完备、民商事法律服务专业优势凸显的法律服务软实力多核心生态圈,系统性打造中部地区法律服务一体化示范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示范区。
二是启动郑州市商事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和合规管理指导中心建设。依托郑州市律师协会,在中央法务区登记设立“郑州市律师调解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低价有偿”原则,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引导更多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经济高效灵活的民商事解纷渠道。依托郑州市律师协会,在中央法务区登记设立“郑州市合规指导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聚焦“免罚轻罚”行政执法难点,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行政违法风险点提前监控,引导企业防控违法风险。目前两个中心成立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办公场所、中心章程、制度架构、人员架构已准备到位。申办工作目前正处于民政局核名阶段。
三是加强律师调解队伍建设。郑州市律师协会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已培训考核了707名律师调解员,成立了48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并将全部律师调解员划分为16个区块团队,对接区县法院、司法所、人民调解协会等开展具体业务,要求年底前走访到每一家企业、每一个街道办事处、每一个村镇,进驻社区开展常态化、公益性社会调解服务。拟组建知识产权、民商事、金融纠纷等各类专业律师调解团队,进一步开展专业性调解工作。
四是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机制。制定《律师调解业务操作指引》《收案与结案制度》《利益审查制度》《接待制度》《调解员回避规则》《调解员工作质量控制与考核办法》《调解工作室管理办法》《调解工作室调解业务流程管理》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规定。调解中心将实行律师调解业务统一收案、统一受理、统一案件编号、统一归档,协同法院畅通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渠道,对律师调解业务进行精准、规范管理。
三、立足郑州实际,着力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改革
近期,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以律师调解市场化为方向,推动形成具有郑州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建立诉调衔接机制。人民法院积极推进调解程序前置改革,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应当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调解中心根据案件类型及时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特长的律师调解团队或调解员办理,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制定详细的全流程操作指引,确保调解案件文书规范、档案完整、资料齐全、流程清晰。对法定期限内调解未成的案件,应及时转立案。
二是建立司法确认机制。完善律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畅通确认渠道。对律师调解组织依法按程序出具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调解协议,经加盖调解中心专用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进行司法确认。
三是建立律师调解支付令机制。经律师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协议。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律师调解协议,债务人逾期不履约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持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四是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律师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律师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五是建立“有偿、低价”收费机制。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用。律师调解应体现公益性质,收费主要由登记费、调解费两部分组成,其中调解费原则上不超过诉讼费50%。对于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或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委托及当事人自行申请调解的案件,可参考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进行市场化收费,但最高不超过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对特殊困难群体,调解中心经审核后可适当减免调解费用。
六是建立律师调解准入机制。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律师协会会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员评级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准入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律所调解室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七是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机制。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八是建立考评奖惩问责机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评价、司法行政机关评价、律师协会评价、当事人评价和律师自评有机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实行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星级认定制度和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提升律师调解工作质量。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奖励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在律师调解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和程序、效率、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启动纠错、问责和惩戒措施,情况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参考您的有关建议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成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参与者,着力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培养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打造一站式专业法律体系。着力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提升郑州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数字化水平,积极探索郑州路径,形成郑州经验,展示郑州形象。
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
邮 编:450000
联 系 人:杨雷法 联系电话:67651178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