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4-00084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4-05-30
  • 2024-06-05
关于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支撑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B(2024)24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丁和平代表: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

您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支撑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一、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截至2023年年底,全市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业主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共23939个,其中市内五区和三个管委会17652个,县(市)6287个。居民小区业主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比例相对较低。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2024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按照市政府关于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市住房保障局印发了《郑州市2024年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到2025年年底全市居民小区新增15.5万个充电基础设施的工作任务对各区县(市)房管部门进行了任务分解,并通过以下几个工作手段确保任务完成。

一是推进居民自用车位充电设施应装尽装。严格落实《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安装自用充电设施。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

二是推进开发企业自持车位充电设施改造共享。对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租)或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自持车位,符合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推进既有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鼓励车位管理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将自持车位充电设施向小区电动汽车开放有偿充电服务,并支持多车一桩充电、临近车位共享充电等模式满足业主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三是推进地面公共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对规划的居民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在符合相关技术、安全等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改造,供居民临时停车充电使用。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接受居民小区业主组织委托,按照“统建统管”模式,为居民小区提供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组织的决定做好配合工作。

四是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及使用人的第一责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维护保养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巡检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照产权归属和实际约定,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和使用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告,严防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引发各类安全事故。

截至4月9日,全市居民小区2024年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7947个,年度任务完成率11%。

由市住房保障局正在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初步确定了加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规范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流程、加大新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覆盖力度和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等几项工作任务,同时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目前,《通知》已形成初稿正在讨论修改完善,拟于近日定稿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阅。

三、规划部门的答复意见

现行《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中,对充换电站选址布局、综合充电站、公交场站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配建等工作提出明确规定,并广泛运用在规划编制和管理中。

其中,对于新建住宅,配建的汽车停车位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对于新建大于2万㎡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的充电设施停车位比例不得少于15%。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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