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2X/2024-00074
  •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 人大建议,建议
  • 2024-06-11
  • 2024-06-11
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执法规范管理城区养犬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089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单保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执法规范管理城区养犬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已运行了十多年的时间,个别条款确实与新的管理要求有所不符,为此我局于2014年、2016年分别提出修改《条例》的相关建议,由于当年郑州市立法任务较重,未被列入修改计划;2021年根据市人大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拟对市级相关《条例》进行集中打包修改,因是集中打包修改,只对影响营商环境或与上位法有冲突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所以修改后的《条例》个别条款仍与时代要求不符,与社会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市城管局正积极联系上级部门,致力于犬只管理立法,不断更新完善《条例》条款内容,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市城管局非常重视您所提出的建议,第一时间组织市容保障处、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调研、总结近几年执行落实《条例》中存在的情况。结合您所提出的建议“第二章养犬登记设置门槛中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十六条;第三章犬只严格管理措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更严格的责任惩戒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另增加3条条款”;以上增加设置建议涉及《条例》当中的关于“养犬邻居4户同意、强制犬险、养犬管理费用、居民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加挂犬只铭牌、公共场合必须加戴嘴套、犬只问题举报、明确禁止遛狗时间、加强饲养人管理人、物业管理人的教育建立常态化培训等”。市城管局组织人员积极学习以上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认真开展研讨。一是关于“居民携带犬只外出时必须加挂犬只铭牌、公共场合必须加戴嘴套、犬只问题举报”等建议:依据《条例》第十六条“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目前犬只管理采取的是在犬只体内植入电子芯片的方式,电子芯片信息包括(犬只登记信息、犬证编号以及养犬人和犬只信息);第十八条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中第五款“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因《条例》未明确提出外出遛狗只能携带一只犬和在小区、道路、公园的公共场合必须加戴嘴套等相关规定,因此在管理中只能劝导;对犬只问题的举报工作,我局一直很重视群众呼声并积极践行“百姓城管、服务百姓”工作理念,在犬只管理工作中,面向社会、社区、居民小区公布和设置了各级犬只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第一时间落实市长热线、信箱和城管热线的咨询、接访,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同时采取以主流媒体、微信、短信、流动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引导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2023年度共接到各级转办、督办案件179起,市民投诉电话126起,针对居民反映的问题积极建档立册,督导责任单位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做好跟踪问效,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并征询投诉居民意见建议,根据投诉居民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组织各区(开发区)、办事处、执法中队开展了每周不少于2次联合执法巡查行动,同时并结合着季节特点和工作要点,在每周不少于2次联合执法巡查的基础上,每周组织各区(开发区)集中开展1次分组、分区域文明养犬集中治理行动,重点加大针对城市街道、游园广场、社区等市民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区域内查处无证犬(未年检犬)上路、遛犬不拴犬绳和不清理犬只粪便等行为,不断提升了查处力度和流浪犬抓捕强度,使市区内违规违法养犬、不文明遛犬行为和流浪犬只数量明显减少,有力地打击了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2023年全市查处违规养犬、遛犬案件2119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7753份、罚款45万余元、抓捕、收容流浪犬、违规犬只3828只。二是关于“养犬邻居4户同意、强制犬险、养犬管理费用、明确禁止遛狗时间、加强饲养人管理人、物业管理人的教育建立常态化培训”等建议:我局将深入进行座谈、调研、论证后,形成相关修改建议,逐级上报研究、论证,后呈交上级立法部门,逐步推进《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的工作。

关于建议《条例》“第三章犬只严格管理措施第十九条、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更严格的责任惩戒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其中“追究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刑事责任”以及“对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目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以上国家法律和地方条例,应由公安部门牵头,根据以上建议,草拟可行性立法方案,并逐级上报省、国家相关部委进行逐步修改完善,达到地方条例与国家法律相符一致,方能给养犬管理执法提供严管依据和力度。

市城管局将认真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积极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征求各级《条例》落实管理部门意见,组织集中探讨、调研、论证,最后汇总形成报告,逐级上报上级政府部门,尽快完成《条例》修改工作。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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