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5-00064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人大建议,建议
  • 2025-04-15
  • 2025-04-15
关于加强对迁改供电公司设备货币补偿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2025)016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孙明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迁改供电公司设备货币补偿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电力迁改工程对郑州市做出了诸多贡献,优化了城市空间布局、保障了重点项目建设、提升了供电可靠性,如500千伏嵩郑线超高压输电线路迁改工程,为二七区杉杉国际名品时尚中心、仲景医药健康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地块腾出空间,优化了南部城区产业布局,提升了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城市规划的合理实施。随着郑州市城市框架的不断扩大,水利、公路、铁路、电网、通信、管道等线性基础设施随之增多,其普遍具有涉及范围广、工程交叉频繁、协调任务重等特点,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和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原有的供电设施进行迁改,电力迁改补偿机制需进一步规范,保障供电部门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迁改项目加快实施,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提出,“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明确规定,“当与原有的电力电信设施、管线、水利工程、铁路及铁路设施互相干扰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商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补偿金额,也可由这些部门按规定编制费用以确定补偿金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好省重点线形项目交叉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6号)要求,“关于交叉工程建设的主体问题,后建工程穿越既有工程时,属后建工程本身的部分由其业主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组织承建;改移(建)、重置(建)既有工程部分,原则上由既有工程业主单位或产权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组织承建。因穿越引起既有工程设施改移(建)、重置(建)或对既有工程造成影响所产生的建设资金或补偿费用,由后建工程业主单位承担”。

为加快电力迁改项目的实施,推动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我委将按照市政府要求,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搞好服务,认真协调处理好重点线形项目交叉建设中的各类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是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规范电力迁改工程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流程、补偿范围、补偿金额等关键要素,保障迁改需求单位和供电部门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政府开展电力设施迁改工程所需资金保障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遗留问题。同时,统筹谋划安排与电网项目配套的道路、电缆沟管、电力隧道、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优先纳入重点市政设施投资计划,确保建设时序与电网建设项目相匹配,促进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

最后,殷切希望您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我市能源建设工作,为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多提宝贵意见,为郑州能源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5年4月15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