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25-00026
  • 郑州市民政局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2025-06-10
  • 2025-06-11
关于降低大病临时救助医疗花费起始标准,提高救助比例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B(2025)018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马利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大病临时救助医疗花费起始标准,提高救助比例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站在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的突发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有效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牢牢守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一、建立完善制度措施。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扎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2014年我市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郑政〔2014〕30号),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2015年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195号),要求按照救助对象范围宜宽、救助标准就高、救助方式多样、审批程序从简的原则,全面做好临时救助工作。2019年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民文〔2019〕113号),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措施,对救助对象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等进一步做了规定。2021年以来,相继实行小金额临时救助委托乡镇(街道)审批、推行由急难事件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等举措,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完善。2022年,我市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4号),明确对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对我市参加基本医保困难群体的住院、门诊等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分类给予医疗救助,有效减轻困难群体的医疗负担。2024年,全市共临时救助困难群众3697人次(其中因病3318人次),发放救助金740万元;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850人,资助金额2922.52万元;保障困难群众医疗待遇11.79万人次,救助金额6257.05万元。

二、逐步调整救助标准。2014年临时救助制度建立伊始,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金每次最高为5000元2015年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当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2019年规定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10倍当前7600元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 要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按照市民政局要求,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负担情况等进行分类分档救助。其中巩义市2021年出台政策,对于总花费(含报销部分)在6万元(据了解普通居民在县级以下医院住院治疗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在60%以上,个人负担费用在2万元左右)以上的困难群众,分档分类进行临时救助;对于总花费(含报销部分)不足6万元但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由乡镇(街道)按程序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对其进行救助。

三、有效加强政策衔接。结合市医保局推送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信息(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要求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入户走访,排查有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较重的家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加强政策宣传,结合临时救助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除医疗支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大病患者可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医疗费用可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等报销后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于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家庭,乡镇(街道)持续关注其家庭状况变化,一旦符合救助条件及时予以救助。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上级有关临时救助工作的新精神、新举措,认真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的临时救助制度,促进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更加扎实有力,不断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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