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5-00043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5-07-07
  • 2025-07-07
关于加强中药保健用品管理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236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母心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药保健用品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并发布针对中药贴敷类、艾草类、软膏类、涂擦类等传统保健外治方法的中药保健用品推荐性地方性文件或规范,以加强行业监管。

目前,保健用品有产业概念,暂无法律概念。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提到了保健用品,但未对保健用品进行明确的定义。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尚无法律法规对此类产品进行立法和界定,导致此类产品暂无明确的主管部门。从了解的情况看,保健用品多是以中药材为原料加工而成,但尚无中药保健用品的说法。在地方法规层面,吉林省、贵州省、陕西省对保健用品进行了立法,审批和管理多是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我省暂未对保健用品进行立法。

关于中药贴敷类、艾草类、软膏类、涂擦类等传统保健外治方法的中药保健用品制定推荐性地方性文件或规范,核心问题就在于保健用品的法律界定问题,应由哪个部门管理?如何立法?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归属问题,才好落实好后续的法规制定和管理。

二、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制定并推广团体标准,同时请求政府部门授权明确。

从目前的情况看,市面上的保健用品一般都有自己的产品标准,多数为团体标准,还有一部分为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均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了备案。对于企业需要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的,无需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审批,社会团体组织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备案即可。

三、制定中药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范行业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明确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理顺监管机制,确保行业沿着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稳步前行。

当前,保健用品存在的难点问题主要是行业主管部门的归属问题,然后是立法问题。国家层面暂无对保健用品进行立法,仅在《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保健用品;省级层面,吉林省、贵州省、陕西省对保健用品进行了立法,主管部门基本上都是卫生健康部门,与上述国家促进健康服务业的主题方向一致,因此,我们也通过多种渠道向我局的上级部门建议将该问题向省级政府进行汇报,推进卫健部门进行立法,规范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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