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5-00054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大建议
  • 2025-07-07
  • 2025-07-07
关于遏制恶意索赔,让真正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510号建议的回复

尊敬的姬贤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遏制恶意索赔,让真正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建议”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索赔的现状和特点

(一)职业索赔人的概念

所谓职业索赔,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知假买假”,甚至“掉包”“夹带”“造假”等非正常生活消费方式,以经营行为存在违法或瑕疵为由,向市场监管或其他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索取赔偿和举报奖励,不达目的则往往滥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的行为。

所称职业索赔人,是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一批职业打假群体,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职业打假着重针对的是消费欺诈和涉及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对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弥补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和净化市场起到了一定客观的积极作用。但随着职业索赔群体的发展,参与者素质良莠不齐,索赔的目标主要是商品瑕疵问题或标识标签、虚假宣传等问题,且索赔群体呈低龄化、多领域、集团化的行为特点:

一是其中参与人员不乏职业律师、媒体记者、商务白领或无业人员,而近年来因利益驱使,在校学生参与职业索赔的人数正逐年增长,索赔人群呈低龄化趋势;

二是索赔领域从广告宣传、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向农资产品、建筑房产、交通旅游等多个领域延伸,其中电商平台搜索成本低、范围广、无现场交易、方便固定证据等特点,成为职业索赔人青睐的主要渠道;

三是索赔群体呈集团化发展。部分职业索赔群体设立公司实体,采取团队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模式,在社交媒体授课传教,通过信息平台共享举报资源,短期大量进行索赔,而且群体内部分工明确,在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文案编写、信函投递、法律咨询、实地探查、沟通索赔等环节由专人或团队负责;采取“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纪检、六诉讼”等标准化模式,在行政机关和企业之间反复周旋,损害了营商环境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二、职业索赔规范治理的困境

(一)对职业索赔是否属于消费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从法律实际执行的角度来看,职业索赔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的认定标准仍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只有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但目前职业索赔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在法律层面并无明确的可划分依据,在实践中常以其是否多次、反复、恶意发起投诉举报为辨别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对职业索赔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牟取不正当利益,仍需进一步司法实践和指导。

(二)对职业索赔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标准较难把握

职业索赔行为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仍存在不同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处理,先后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的司法解释,对支持食品药品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所调整。虽然近年来国家已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的指导精神,但各地人民法院仍需要根据是否明知故意、反复多次以及实际受损害的事实,综合判定其是否属于生活消费,是否拥有惩罚性赔偿权利,但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仍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判例,这些判例往往会产生较大影响和指导意义,成为辩证双方各执一词的依据,还需要法理上的统一。

(三)对职业索赔行为定性取证较为困难

由于职业索赔行为与正常消费行为具有先天的相似性,区分职业索赔人群需要考量其行为目的、行为方式、实施主体、行为特征等综合因素,而认定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需要结合多部门、多地区、多平台的信息综合评定。而对于信息的掌握,一般经营者或某一行政部门无法轻易获取,在处理纠纷时如何合法地收集信息是主要问题。其次,处理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应属于保密信息,不得对外公开,因此行政机关在运用数据时,只能作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合理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过法定界限。

三、当前所开展的工作进展

针对您提出的“借鉴外地经验出台措施”“优化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和“建立恶意索赔人员名录”等建议,我局及有关单位正积极采取措施,主要做法有:

(一)积极推进职业索赔案件的政策制定

我局系统梳理上海、浙江、青海等省(市)的先进经验,重点借鉴和参考对职业索赔人行为的界定和处置办法,近期将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开展研讨与审议,同时根据全省该项工作的统一步调,配合省级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拟定进一步的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我市职业索赔行为的规范化治理。

(二)积极落实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政策

在今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对12种首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清单》(“两个清单”)制度,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同时在2024年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制度,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落实,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职业索赔关注的轻微违法或首次违法,实行从轻、减轻或首违免罚的措施,依法限制了恶意索赔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途径。

(三)积极完善行刑衔接打击职业索赔犯罪

针对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问题商品,以要挟或欺诈的方式进行索赔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或诈骗,严重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强化行刑衔接机制,我局与市公安局紧密配合,拟分批次向公安部门提供疑似职业索赔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同时积极完善机制,会同市公安局拟联发《打击职业索赔违法行为 完善信息交换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恶意的职业索赔行为或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的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前期的情况了解,郑州市公安局目前成立专班进行专项部署和集中打击,共打击恶意举报类犯罪12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56人,刑事拘留33人,行政处罚9人,治理效果显著。

(四)积极建立职业索赔行为信息平台

针对加强对职业索赔人的信息化监管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全国12315平台的集中优势,在国内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建立相关数据模型和信息化平台,通过归集投诉举报、发放举报奖励、信访公开、复议诉讼等多部门信息,建立动态职业索赔人名录进行管理。我局拟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建立本地信息化处置平台,拟采取内部管控和有限共享的方式,合法收集职业索赔人的身份信息、活动区域、关注领域、实施对象、惯用手段、诉求特点等信息,通过分析研判,掌握其行为规则和特征,为各部门决策提供有效参考,为限制其恶意索赔行为提供有效事实依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快助推省级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出台

目前,全国各省、市在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行为的政策规定不统一,各地政策措施、参与部门、发布形式、效力范围各不相同,对职业索赔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也缺乏有效统一,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推进。今年2月份,省人大正式开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评估和修订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近期也将就《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与依法处置职业索赔工作开展研讨会,我局将在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助推省级尽快修订《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或出台相关规定,依据《条例》依法处置职业索赔行为。

(二)持续推行柔性执法

一是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清单》(“两个清单”)制度,对12种首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政策;二是统一执法标准,指导办案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对不影响质量安全的瑕疵且不构成误导的,在开展投诉调解中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三是深入推进落实《河南省市场监管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明确轻微违法的免罚情形,为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依据,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积极会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开展业务研讨,严格把控职业索赔复议、诉讼案件的受案标准和范围,就争议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达成共识,争取法理上的统一。通过司法体系的实践,对职业索赔案件形成一批典型案例,解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基层单位开展广泛宣传指导,发挥案例警示作用。

(四)强化部门联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加快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处理恶意索赔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发挥扫黑除恶工作机制作用,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的违法行为,加强相关线索的归集和梳理,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办理,由公安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对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行为,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形成震慑作用。

(五)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对市场监管领域重点企业对象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对问题较为集中的企业积极开展约谈,督促经营者强化内部管理,提升守法意识,增强企业的质量管控和执行标准,避免在标签标注、广告宣传等领域出现无意的瑕疵或其它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强化技术防范,对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职业索赔,要注意自身权益保护,保留证据材料和音视频资料,积极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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