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国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信访案件追责机制”的建议收悉,我局对农民工讨薪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梳理。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信访事项交办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3〕27号)第二条第二款: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目标责任制,做好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工作。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园区管委会等(以下简称乡镇办)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工作。其中第二小点规定:健全完善劳动纠纷基层化解机制。市、区县(市)治欠办定期梳理各渠道欠薪案件线索,及时分派乡镇办,乡镇办先行排查调处,让矛盾在一线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市政、信访等部门会同乡镇办组成联合处置小组,会审会商,对会商未果的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介入查处,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解决,确保欠薪案件高质高效化解。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3〕27号)、《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中提出的“属地监管”、“属地管理”最低的属地为乡镇、办事处这一层级,同时所提出的“谁主管、谁负责”中的主管单位为人社部门。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各县(市、区)均设立有功能健全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3〕27号)、《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市信访局将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信访事项交办到县(市、区)信访部门。
二、关于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信访事项办理问题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与监管。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确保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强化实名制管理: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筑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准确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情况,为处理欠薪纠纷提供准确依据。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由信访部门牵头,人社、住建、公安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核,对资金不到位、信用不良的企业限制进入建筑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欠薪隐患。整治违法分包转包: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对存在此类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防止因工程款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
三是提高信访办理效率。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于农民工讨薪信访事件,信访部门第一时间受理,及时转办相关责任部门,并跟踪督办,确保事件得到快速处理。优化办理流程:简化信访办理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案件,依法依规快速处理,提高办理效率。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农民工反馈信访事件办理进度和结果,保障其知情权,增强农民工对信访办理工作的信任。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与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如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向农民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讨薪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强化法治意识:加强对建筑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治教育,使其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增强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