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师艳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我市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政策 助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建议一“系统性上调居民水电气第一阶梯基本用量基数”的答复
我市已通过提高第一阶梯用量标准的方式对多人口家庭用水、用电实施价格优惠政策。一是水价政策。我市现行第一阶梯水价是每户年用水量180立方米以内综合水价4.40元/立方米。《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市集中供水价格的通知》(郑价公〔2015〕36号)规定“阶梯水量以年度为计量周期,每户按4口人计(含4人),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如每户5口人,则执行一阶综合水价的年用水量可提高至216立方米,与提案建议中“用水基数调整至216立方米”基本相符。二是电价政策。我市现行第一阶梯电价是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及以内电价为0.56元/千瓦时。《郑州市物价局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提高多人口家庭阶梯电价电量基数的通知》(郑价商〔2013〕12号)规定“家庭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用户,经当地供电企业核实后,月均用电量280千瓦时及以下的执行一档电价,月均用电量281-360(含)千瓦时的执行第二档电价,月均用电量361千瓦时及以上的执行第三档电价”如按年度计算,即为家庭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用户,年用电量3360千瓦时以下的执行一档电价,一档用量高于提案建议中“用电调整至不低于2600千瓦时/年”。三是气价政策。我市第一阶梯气价是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气价2.94元/立方米。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275号)规定“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经调研统计,我市市区居民每户用气量约26立方米/月,50立方米/月的第一档用气量可覆盖约97%家庭用户,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第二档用气量标准,远高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标准。如按年度计算,居民一档用气量标准为600立方米/年,一档用量高于提案建议中“用气调整至不低于360立方米/年”。
二、关于提案建议二“简化并优化多人口家庭认定与基数核增机制”的答复
关于推行“默认基准上浮”机制方面,我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一是电价一档用量标准无权限提高。根据定价机制,电价定价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我市无权限提高阶梯电价的用电量标准。二是户均人口数量较低。郑州市统计局公布的郑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8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减少0.33人”每户平均人口呈下降趋势且远低于6人,现行用水、用气一档用量已对多人口家庭实施价格优惠,覆盖率远高于国家标准。综上,按照国家、省节能环保价格政策体系要求“对满足居民基本需求的,实行较低价格,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对超出基本需求的,适当提高价格,通过价格政策引导居民合理节约使用资源”,为充分发挥促进节约、公平负担的杠杆作用,暂不宜调整一档用量。
关于“无感认证、自动适配”方面。我委将充分借鉴无锡等城市“免申即享”先进经验,积极协调市政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托我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研究推动户籍、不动产登记、居住证等信息在公用事业多人口家庭认定中的共享应用,探索建立“数据比对、自动认定”机制,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关于“一键办理”线上申报通道方面。目前,我市已开通郑州供水公众号、河南政务服务网、郑好办APP等多人口家庭用水核增线上办理渠道(办理成功后次月生效,有效期2年)和网上国网APP多人口家庭用电核增线上办理渠道(每年1月份办理,有效期1年)。下一步,我委将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优化线上办理界面,简化操作流程,提升用户体验。
三、关于提案建议三“对三孩及以上家庭实施定额免费基础用量政策”的答复
您提出的对三孩及以上家庭在调整基数基础上每年额外给予优惠的建议体现了对多孩家庭生活成本减负的积极考虑。目前国家、省对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管控较为严格,今年4月,我委已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郑州市落实价格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文件,下一步我委将统筹考虑多孩家庭用水用电用气需求,严格按照国家、省文件规定,审慎推进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四、关于提案建议四“建立阶梯价格政策的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的答复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对标《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中“健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用事业价格机制”“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的目标导向,严格落实国家、省文件规定,定期开展成本监审,联合有关部门评估价格政策与居民实际消费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匹配度,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完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再次感谢您对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