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821951/2026-00057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协提案
  • 2026-09-08
  • 2026-09-08
关于借鉴新郑经验 完善郑州市过期药品回收体系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0260295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袁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借鉴新郑经验 完善郑州市过期药品回收体系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复制推广激励模式、激发居民参与热情。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共同协商,对国家层面和外省市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方面的做法进行了搜集学习。同时,我们持续通过媒体、网站、微信客户端等进行科普宣传,包括合理使用药品、过期药品危害、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等相关知识,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减少家庭囤积药品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利用“六五”环境日契机,引导群众按标志投

放废药品等有害垃圾,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激励措施方面,收到您的提案后,我们对部分企业开展了调研,从了解的情况看,家庭药品回收虽然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但缺乏必要的商业逻辑,导致相关项目无法持续。特别是企业销毁过期药品要到专门的危废品处理企业,处理成本高昂,无法覆盖开展这项活动的支出,导致活动无法持续。

二、关于优化回收网络布局、提升服务便民水平。针对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置,国家药监局在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41号(医疗体育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提出,家庭过期药品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依据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分类,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废药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属于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不按危险废物管理。201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废药品及其包装物”按有害生活垃圾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破坏药品包装盒后,随生活垃圾分散丢弃、分类回收。

郑州市自2017年启动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在居民小区投放、设置四分类垃圾桶,分别为其他垃圾(橘黄色垃圾桶)、厨余垃圾(绿色垃圾桶)、有害垃圾(红色垃圾桶)、可回收物(蓝色垃圾桶)。建设垃圾分类箱房(亭)推行定时定点投放,截至目前共建设四分类投放箱房(亭)及可回收物箱房5121座(箱房1409座,亭3296座,可回收物箱房416座),全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下一步城管部门将持续推动投放点位迭代优化,促进收集体系更趋科学高效。

三、关于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筑牢全链条防线

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办理人员专门到新郑市开展了专题调研。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方面,新郑市近年来开展了有益的探索。新郑市在探索“政府指导、企业参与、全民行动”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模式,2022年,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新郑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指导意见》,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2022年至今,先后有两家企业参与到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工作。

调研发现,新郑市在家庭药品回收中,企业选定科学谨慎,群众参与积极性较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调研也发现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定点回收企业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如《新郑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企业认定原则》中规定申报单位必须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但2025年新郑市龙湖镇开展的过期药品回收企业为医疗机构;二是定点回收程序不够严谨。如个别企业在药品回收中使用的不是《新郑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过期药品回收登记表》,但政府部门缺乏有效指导;三是回收的过期药品储存销毁存在问题。至目前,两家企业回收的过期药品仍然储存在各自仓库,未能及时进行无害化销毁,存在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风险。

针对调研情况,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此项工作:一是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公司协调,尽快以优惠的条件处理好新郑市两家过期药品回收企业存放的药品;二是以新郑市为试点,进一步完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政策,科学规划定点回收企业的认定,增加药品回收网点,进一步明确回收药品过程监管、储存条件和销毁流程,确保不在药品回收过程中产生环境污染;三是根据对新郑市部分居民调研走访征求的意见,要求新郑市在认定定点回收企业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方式保护参与群众信息安全;四是计划利用“药品安全月”活动,开展合理使用药品、正确处置过期药品的相关知识宣传,积极倡导和传播合理用药理念,减少家庭囤积药品。

近年来,随着药品追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打击回流药工作向深层次展开。作为药品回流的一个重要渠道的过期药品,我们还是鼓励群众按照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随生活垃圾丢弃。

感谢对市场监管特别是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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