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6-00038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政协提案
  • 2026-08-25
  • 2026-09-11
关于适当减免多孩家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0260588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朱光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减免多孩家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提案”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减免对象与梯度标准的建议

居民医保建立之初,国家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调整的筹资机制。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同时还强调,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群众可承受能力,河南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多年来一直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于您提出的适当减免多孩家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一方面,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我市没有权限自行制定分档缴费政策。另一方面,对部分参保群体实行梯度减免,需要相应地提高其他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以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全市居民医保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国家最低要求。此外,当前河南省医保局正全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全省将逐步实现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的统一规范,目前各统筹地区不宜自行出台差异化的缴费减免政策。下一步,关于您建议的面向多孩家庭的梯度减免政策,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医保部门反映,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关政策,为积极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环境贡献应有的力量。

目前,郑州市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已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2025年起,为积极支持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对符合在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实行出生当年个人免缴医保费用,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承担,并将此事纳入2026年郑州市重点民生实事。对符合低保、困境儿童等其他医保资助政策的家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和医疗待遇,保障政策公平。这些政策缓解了新生育家庭和困难群体的缴费压力。

二、关于优化政策执行与识别流程的建议

市医保部门依托全省“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改革,全面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流程,打通部门数据壁垒,实现精准高效服务:打通卫健、公安、医保数据壁垒,以出生医学证明号为标识即可办理参保,实现部门数据互通、联合办理;全面推行新生儿参保线上办、省内通办,依托政务平台与移动端渠道打破户籍地限制;落实 “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精简办理材料、压缩办事时限;同步设置线下专岗,做好人工核对与兜底服务,保障各类情形高效办理,大幅提升经办效率与群众办事便利度。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健全部门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升医保服务的便捷化与精准化水平。

三、关于落实资金保障与监管机制的建议

2013年至2025年,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400元,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776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占年度筹资的三分之二左右。政府各级财政仍不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补助水平逐年提高,郑州市政府更是连续6年在国家明确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了定额补助,处于全省最高水平,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平稳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您提出的将减免所需资金由财政承担,是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的进一步补贴,在当前各级财政“紧平衡”运行态势下,新增较大规模的刚性支出,市、县两级财政均面临较大压力,按照“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研究建立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要求,短期内尚不具备出台该政策的条件。

郑州市医保部门始终严守基金监管红线,依法规范基金使用,坚决维护基金安全。同时始终高度重视医保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将其作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们依托“郑好办”APP、郑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市医保局官方网站等线上平台,以及社区宣传栏、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等线下渠道,持续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新生儿参保、困难群体资助等各项惠民政策。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加大现有生育支持政策和医保待遇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咨询,帮助参保群众充分了解政策、便捷享受待遇,营造支持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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