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16-00262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提案
  • 2016-07-16
  • 2016-07-18
关于扶持产业园打造创新创业综合体的提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25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作旺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双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扶持产业园打造创新创业综合体”的提案收悉,针对您提出建议,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政府设立“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专项基金”,支持社会力量进行创新创业综合体的建设和运营工作”的建议

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说的,创新创业综合体的概念是郑州市首次提出并推行建设,综合体的建设和经营有一定的公益属性,是响应中央和地方政府号召,促进孵化创新成果落地的良好物理载体。为了促进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运营工作,市政府于2014年出台了《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并明确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综合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综合体建设和运营,指导和考核综合体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信、房管、人社、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体相关服务工作。同时,针对综合体建设,市里在建设用地上推出了较大的优惠政策。即“孵化器、加速器用地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配套公寓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另外,为了推动创新创业综合体运营工作,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经费安排上重点向创新创业综合体倾斜。

目前,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正在拟定《郑州市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政策》其明确指出:市政府设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载体服务质量提升和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在孵企业。政策中所指的创新创业载体就包括政府主导建设的创新创业综合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单独创建或联合共建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

二、关于“对于国有资本投资开发建设的创新创业综合体,可按《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允许出售”;但对于民间资本投入的综合体建设,应允许综合体开发方按市场化原则进行销售,以提供良好的流动性用于建设各种服务支持平台,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综合体的长期运营” 的建议

关于这个问题,您提的很好,我市实际上也是这样执行的,政府主导投资开发建设的创新创业综合体,按《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孵化器、加速器限定出租价格和出租对象,不得销售;配套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对象,不得销售。当然,对于民间资本投入建设的综合体,在《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文中提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综合体(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综合体(孵化器)建设,按限定租售价格和租售对象的原则,综合体(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用途的前提下,可按产权分割转让。

三、关于“加大对“创客+众筹”或“创客+股权融资”模式的研究和宣传,加快众筹平台的落地支持,通过股权众筹等方式,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建议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推进众筹平台建设,一是有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创新创业;二是有利于丰富投融资渠道,刺激金融创新;三是有利于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拓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四是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弹性和稳定性;五是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开展众筹平台建设调研,支持各类优秀众创平台的建设。2016年1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6〕7号),在(七)“互联网+普惠金融行动”中明确提出在我市推动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示范。培育壮大本土股权众筹平台,支持国内优秀众筹业务,推动证券经营机构、电商龙头、要素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和社交网络按照规定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引导天使投资、创投机构等发掘、支持优质股权众筹项目,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双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加强与您的沟通和联系,将您的建议进一步融入我市双创工作中,以更好地促进我市双创事业的发展。

 

                                201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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