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7445745/2017-01158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提案,答复
  • 2017-06-22
  • 2017-07-03
  • 郑政提字〔2017〕23号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50702号提案的答复

王发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郑州市社会组织公益性岗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性质及在岗人员特点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全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并规定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郑州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均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保持同步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为1600元/月。

由于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初衷就带有扶助与救济的性质,目的是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解决急需就业的问题,并通过其他就业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或找到更为理想的工作,进一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目标,因此在岗人员全部是就业困难人员,其中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占绝大部分。

二、郑州市在社会组织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现状

根据《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及《郑州市人社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2〕1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2013年,在郑州市妇联所属社区儿童之家设置了5个公益性岗位。2014年,在共青团郑州市委所属青春家园设置了5个公益性岗位。2017年,郑州市妇联所属社区儿童之家增设10个公益性岗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稳步发展,秉持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在教育科技、健康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的重要主体。但是由于大部分有影响力、有发展前景的社会组织是向着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趋势发展,其对组织成员的知识结构、技能水平甚至身体条件都有着不低的要求,符合此类任职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困难人员中所占比例极小,且因公益性岗位待遇仅为最低工资标准,对刚刚走出校门,急需经济收入来回报家庭和实现人生理想的高校毕业生们的吸引力很低,因此在专业性社会组织中设立对任职条件有较高要求的公益性岗位,将面临无法招录到符合条件人员的情况。

在今后的公益性岗位设置工作中,人社部门将对有设置公益性岗位意愿的社会组织开展进一步宣传指导,使其岗位设置既能满足自身发展的要求,又能招聘到适合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确实难以胜任的岗位,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向编办、财政等相关职能机构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方式来弥补人才缺口,以便更好的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积极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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