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郑州市城区调整集中供暖时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近30年气温参数统计,郑州市室外日平均气温多年平均数不大于8℃的起始日期为11月12日至次年3月16日,天数为125天,郑州市现行实施的供暖时间即根据这一统计结果来确定的,迄今为止已实施了20多年。201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市供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这也是基于多年气象资料分析而做出的决定,近几年来,在此时间区间也曾出现气温突变现象。因此,为保证大多数时间用户的供暖需求,郑州市采用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为正式供暖时间。
附表:设计规范与郑州市近四年气温参数统计
气温统计项目 | 设计规范 | 2013-2014 采暖期 | 2014-2015 采暖期 | 2015-2016 采暖期 | 2016-2017 采暖期 |
日平均气温≤+8℃的天数(天) | 125 | 114 | 115 | 118 | 98 |
日平均气温≤+8℃的起止日期 | 11.12~03.16 | 11.19~03.12 | 11.16~3.10 | 11.17~3.11 | 11.21~2.26 |
注:上表设计规范值来自《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统计的近30年的气温参数。
您的提案是对岗位的高度负责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与近几年来我市天气的异常多变带来的早冷早热天气实际相符。根据你的提案,我们经过认真的分析与研究,决定从今年起:一是在法律上暂时形不成意见的情况下,先从11月1日至11月14日提前启动冷运行升温,确保一周内用户室内温度渐升,此期间注意提前发现和消除管网隐患,对供热系统进行平衡调节,确保11月15日进入正式供暖期时用户室内温度达标。二是正式供暖阶段(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为使您的提案更进一步落到实处,我市将根据每年供暖季前后天气异常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供暖时间,以切实保障用户科学有效享受正常供暖权益。三是组织热力公司指定专人,对近5年来我市供暖季前后的气温情况进行汇总比对,具体统计准确的供暖和停暖时间,并对今后三年的供暖季前后气温情况进行统计积累,根据此统计结果,确定更加科学准确的供暖和停暖时间,以此对时间作正式调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