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国合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郑州市政府应当加强节约水资源方面的技术研发和节能产品推广,防止随意加价加重市民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有关精神进行调整。上述文件明确要求: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全部调整到位。省辖市、县级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经过成本审核,目前我市污水处理成本高于文件要求的最低调整标准,为最大程度减轻我市居民用水负担,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国家、省提出的最低标准对我市污水处理费进行调整: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65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分别由0.80元/立方米、1.0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至1.40元/立方米。
2015年,我市水价改革听证会对城市集中供水价费联动机制进行了听证,并经市政府2015年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依照价费联动机制,上游原水费、国家规定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时,城市集中供水综合价格同向调整。此次综合水价的调整是在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基础上同向同标准调整。同时,为了保障城市低保家庭居民的基本用水,减轻城市低保家庭用水负担,凡我市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家庭,每月减免5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正如您所说,无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水价格上涨,在市民心目中就是水费涨价了。作为政府价格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我们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政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群众的接受程度,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