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17-00228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提案
  • 2017-08-30
  • 2017-08-30
关于“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建议”的提案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70019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郭竞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针对您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结合郑州市科技局实际,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汇聚了郑州市蔬菜研究所等市级和驻郑科研院所16家,是全省科技和企业汇聚的中心,在地缘、种业人才及种业技术等资源和平台方面有一定优势,开展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人才交流与合作研究工作,能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和政策创新为突破,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根据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农办﹝2016﹞40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将协助郑州市农业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教育局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起草郑州市《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意见》,意见将体现以下内容:

 1.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在创业孵化期内,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在离岗创业期满后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2.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可以获取兼职报酬。科技人员在种子企业中兼职3-5年,兼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荐奖评先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力,可按规定参与科研成果权益分配。

3.允许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到本单位兼职。

4.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担任职能部门管理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应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

5.允许科研单位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成果专人员以及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其奖励总额不低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的70%。

6.允许科技人员在种子企业中持股,明确持股所得分红的分配方式。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双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加强与您的沟通和联系,将您的建议进一步融入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中,以更好地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

 

2017年8月3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科技局人合处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胡宏涛                  联系电话:0371—67185659

抄    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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