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17-00140
  •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提案
  • 2017-10-17
  • 2017-10-17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621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孙晓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的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关注!关于您的建议,郑州市卫生计生委领导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商讨。现就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答复如下:

您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现状分析的很到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逐渐凸显。为更好地改善这一现状,郑州市非常关注独生子女家庭群体,立足实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他们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障。

一、实行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假政策。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号),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实行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生活补贴政策。自2009年起,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59周岁(含59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给予 40 元的生活补贴。

三、实行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提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现行标准均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120元。

四、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政策。对自愿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龄在45-59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计划生育缴费补贴。对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40元计划生育养老补贴。

五、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机制。郑州市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通过近年来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现状的深入了解,不断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先后出台了《郑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扶助办法》(郑人口〔2013〕36号)、《郑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郑政办〔2015〕13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号),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政策上强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能力。一是对女方年满 49 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发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680 元。对女方未满49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育关怀抚慰金。二是自2013年起,在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基础上,郑州市对年满60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比照上年度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特别扶助金,并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建立扶助金标准动态增长机制。2017年增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三是为全市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救助金1万元,进一步强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济保障,加大扶助和关爱力度。

尽管近年来国家、省、市各级在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先优惠上都制定并落实了很多好的政策措施,使该群体的养老难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与这些家庭面对的养老困境相比,差距仍然较大,仍然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主动谋划积极应对,切实让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鉴于职能所限,对于您提出的“对随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要建立养老金异地支取、医疗保障异地转移的运行机制”、“建设国有养老院”和“鼓励社会机构养老”等养老政策的建议,我们将在下步工作中,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建议,做好协作配合,争取给独生子女家庭以更多的惠民便民利民政策。

以上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关注,也真诚的希望您一如既往的继续关注卫生计生事业,为我市卫生计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更宝贵的意见建议!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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