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17-00151
  •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提案
  • 2017-10-17
  • 2017-10-17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2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郝宏伟委员:

您好!您的“保障生育二胎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首先对您对我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讲的,我国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实施后,2016年5月27日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与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也就是说,从2016年5月27日开始,我省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一子女、第二子女、第三子女的妇女都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从关爱女性健康的角度,充分体现了我们河南省对女同胞的关爱,我省的这项政策在全国受到好评。

全面放开二孩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晚育生育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2008年9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而新修订后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享受增加三个月产假的人群扩大了很多:即由原来的只是针对晚育第一胎妇女扩大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第一胎、第二胎、第三胎的妇女都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并且这几年随着企业减负等政策,生育保险缴纳的基本额度又减少了,但享受生育保险的人群却在扩大,我省生育保险基金已经入不敷出。我省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人社部门意见时,人社部门对生育产假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我省从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角度考虑,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仍将产假规定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虽然在生育津贴方面与《河南省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不衔接,但广大孕产妇还是切实享受到增加三个月产假的福利,对产妇特别是许多生育二胎的高龄产妇的身体康复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尽管也有产妇向我们反映没有享受到增加的三个月产假生育津贴,但对我省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的福利也表示满意。

正如您所讲的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河南省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规定存在差异,使广大孕产妇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卫计委协同省总工会、人社厅也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听民声,积极协调解决。目前河南省卫计委牵头,拟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联合发文,使生育津贴与新的产假同步,以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请您继续关注,并通过政协相关途径,积极建言献策。再次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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