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062
  • 郑州市民政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8-20
  • 2017-08-20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700696号提案的答复


王正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中村安置小区规划管理,避免“城中村”再生现象”提案收悉。民政部门的答复如下:

据民政部门调研掌握的情况,我市城区内确实有不少城中村安置社区(小区),这些安置社区大部分仍然保留着行政村的体制,实行的是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部分安置社区居住人员构成混杂,主要包括具有村籍的原住居民和大批外来的暂住人口,有的暂住人口规模大幅超过原住居民的规模,这就给社区治理带来了复杂性。

依据民政部门的职责,我们认为对已经建成回迁及尚在建设中的城中村安置社区,在社区治理方面着力做好以下工作指导和协调:

一、对具备撤村建居条件的安置社区指导做好“村改居”工作。按照民政部的文件规定,“村改居”的先决条件是完成了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这项工作由农业部门主导开展,因此,对已经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城中村安置社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开展撤村建居各项工作,依法撤销原村委会,构建城市社区的服务管理运行体制,健全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为居民提供城市社区的各项服务,依法开展居民自治。

二、对不具备撤村建居条件的安置社区探索开展分类管理。主要是指居住人员混杂、外来人员较多的城中村安置社区。由于这些安置社区原回迁村民只占一小部分,当前还不具备“村改居”条件,仍然实行村民自治运行体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换届,搞好自我管理,服务好回迁村民;社区内除原回迁村民外的商品房住宅区的居民,这部分居民不享受村民待遇,而且人口众多,原村委会几个成员无力承担整个社区的服务管理职能,就要同步跟进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成立新社区,组建社区服务机构,配备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将商品房住宅居民纳入城市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可以有效的开展公共服务、安全服务和人员管理等工作,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目前中原区的阳光新城社区就是这种运行模式,社区治理情况良好。

 

 

                       2017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处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许新功                  联系电话:67177038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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