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064
  • 郑州市民政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8-20
  • 2017-08-20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700568号提案的答复

汪德峰委员: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案中关于“加大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和“低保政策应多向贫困户倾斜,多给一些名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救助政策宣传力度

历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非常重视低保等救助政策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开展“宣传月”活动集中宣传。2014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阳光救助暖万家”活动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4〕95号),确定每年5月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宣传月,要求各县(市、区)每年5月份采取多种形式大规模地集中开展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四年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利用乡(镇、办)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村(居)委会等公众场所,通过举办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政策问答和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广大群众对救助政策有了较为深入了解。二是利用宣传手册、社会救助公示栏加强日常宣传。为了巩固宣传效果,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印制了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方便群众随时取阅。同时,还通过县、乡、村建立的社会救助公示栏宣传城乡低保政策、特困供养政策,宣传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批程序。三是利用现代媒介进行宣传。注重拓展宣传渠道,利用政府网站、微信平台、发送短信等现代媒介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吸引群众参与活动,扩大宣传影响面。2015年4月我们建立了“郑州民政社会救助”微信平台,通过关注“zzmzshjz”学习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关注社会救助工作动态,收到良好效果。

二、关于低保政策应多向贫困户倾斜,多给一些名额

2003年我市开始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规定对具有郑州市农村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通过申请、审批,均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十多年来,农村低保制度从建立、不断完善到目前的较为规范,从来没有限制过低保对象名额,而是严格要求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严禁“指标保”、“名额保”,并将设置低保指标、限制低保名额作为低保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之一进行整治。去年,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与要求,我市已将低保制度列为脱贫工作的重要措施,印发了《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和特殊救助脱贫实施方案》(郑贫开发〔2016〕37号),实现了农村低保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衔接,对通过转移就业、扶持特色农业产业、易地搬迁等措施仍不能脱贫的贫困户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进行兜底保障。一是加强标准衔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一。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科学测算了农村低保标准,并通过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农村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衔接统一。二是加强对象衔接,准确识别对接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政策复核认定低保对象,把扶贫户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实现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对接。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通过规范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定期复核认定,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使低保对象能进能出,补差标准能升能降,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017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涂  擎                  联系电话:67172759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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