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077
  • 郑州市民政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8-20
  • 2017-08-20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700085号提案的答复

王红梅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我市的无主遗体捐献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有关遗体器官捐献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器官、遗体捐献还没有专门的全国人大立法。具体工作主要是参照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执行,仅有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遗体捐献条例》,部分省、市《遗体捐献条例》规定:遗体捐献主要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全部或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或指生前未表示反对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自愿无偿将遗体全部或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对于遗体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我局也多次组织人员对在殡仪馆、医院存放入的无主遗体进行的调查,目前积存的无主尸体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无名、无主尸体。由于其原因,未开具死亡证明;第二种是有名、有主尸体。这些尸体大多涉及各类纠纷;第三种是涉及医疗事故的尸体,因医患矛盾未解,尸体迟迟未处理;第四种为涉案尸体,由于案件未破,尸体需继续留存。根据《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民政部门无权对无名、无主遗体进行确认,需要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确认。《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由于无主遗体因不同原因而缺少公安机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家属委托书,殡仪馆无法对遗体进行处理。

我们认为:人死后,遗体在法律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当然包括无人认领的遗体;但事先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用于教学,会涉及到很多的利益和权责关系,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对无主遗体的捐献缺乏明确规定,即使在出台过《遗体捐献条例》的省、市,在条例中也未涉及;因此,对无主遗体捐献也应慎之又慎;要推动无名、无主遗体捐献工作,难度较大,需要公安、卫生、民政、经十字会等各职能部门、单位通力协作,共同推动。

    

                  

                      2017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杨虎  张继文             联系电话:67882505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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