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085
  • 郑州市民政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8-20
  • 2017-08-20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700216号提案的答复

张桂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生活补贴问题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59周岁(含59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给予 40 元的生活补贴。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 号)。

对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为1120元,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4〕13号)。

对年满 80—8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100 元;年满 90—9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200 元;年满 10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300 元。依据:《关于印发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6〕28号)。

2017年我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社〔2015〕201号)文件精神,正在起草《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草案,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失独老人、失能老人和困难老人有相应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政策出台后,符合本办法的老年人生活补贴都将有所提高。

二是对失独家庭的老人,实行免费养老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保障工程,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发展养老服务业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基础性的政策支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24号)和郑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提出,政府应“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我市将推动每个县(市)建立一所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切实发挥好托底作用、重点保障好特殊困难老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社〔2015〕201号)文件精神,我市正在起草《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草案,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失独老人和失能老人有明确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同时根据2016年5月27日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并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养老事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老龄办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梁国江                  联系电话:67178225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察室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