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独生子女父母生活补贴问题
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59周岁(含59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给予 40 元的生活补贴。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 号)。
对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终身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为1120元,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4〕13号)。
对年满 80—8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100 元;年满 90—9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200 元;年满 10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 300 元。依据:《关于印发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6〕28号)。
2017年我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社〔2015〕201号)文件精神,正在起草《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草案,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失独老人、失能老人和困难老人有相应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二是建设国有养老院,逐步实现政府全部兜底免费养老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保障工程,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发展养老服务业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基础性的政策支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24号)和郑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提出,政府应“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我市将推动每个县(市)建立一所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切实发挥好托底作用、重点保障好特殊困难老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社〔2015〕201号)文件精神,我市正在起草《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草案,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失独老人和失能老人有明确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同时根据2016年5月27日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三是鼓励社会机构养老问题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养老机构健康、快速发展,郑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郑民文〔2013〕166号),按照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2000元的建设补贴;按照养老机构收住郑州户籍的老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县(市、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极大的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的积极性,目前社会办养老机构增加到50家,床位12000多张。2014年我市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意见”分别从投融资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税费优惠政策、补贴支持政策、机构医疗政策、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养老机构规模、质量与未来养老需求相适应。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并希望您在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我市养老事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2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老龄办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梁国江 联系电话:67178225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市政府督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