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787/2017-00912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政务,提案
  • 2017-10-19
  • 2017-10-19
建议中医医院院内中药制剂允许在 中医医联体单位内调剂使用

    院内制剂最能体现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但目前我市院内制剂尚不能在医疗机构之间流通,只限制给本院病人用,部分院内制剂由于用量少、效期短、利润率低,最终可能导致许多传统制剂失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之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为满足基层百姓需求,北京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出台相关政策,指出“凡列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所确认的《对口支援名单》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支援方的中医专家在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时,可携带本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并在受援方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甘肃省卫生厅也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推出了新的管理模式,指出“对做过临床疗效、药效学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过专家遴选,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郑州市中医医疗联合体的成立旨在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让百姓看中医更便利。郑州市中医院作为理事长单位,定期派各科专家到医联体成员单位出诊、查房、培训和指导当地中医药工作者。在出诊的同时,专家也可能为患者开具各专病相关院内制剂,但由于制剂不能在院外使用,患者只能跑到市区取药,这就给患者的求医问药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中药制剂经济方便,疗效确切,受到中医医生和广大患者的普遍欢迎。为更好地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我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允许中医院院内制剂在中医医联体内调剂使用,这样不仅可以带动医联体成员单位的科室建设,促进成员单位间医务人员的学术交流与提高,同时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帮助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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