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保军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尽快解决郑州市市直中学教师医疗费用二次报销问题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职工(公务员)医疗保障有关情况和政策规定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情况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九十年代末实施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劳保医疗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节约意识,浪费严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难以为继。1998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我国开始医改,即在全国范围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我市随之在2001年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了之前实施的公费医疗制度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也就是说,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相当于现有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其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实行的医疗补助,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我市于2002年印发了《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郑政〔2002〕1号)。按照规定,以下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河南省人事厅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河南省委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作为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基金。市内五区和上街区的国家公务员执行本办法,实行分别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关于解决市直中学教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
目前,郑州市内各区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内的小学教师,各区财政已出资为他们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并享受到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相关待遇。而郑州市市直中学教师并未纳入公务员医疗保障范围。下一步,我们将主动协商市财政局,并与市财政局一起积极向市政府建议统筹考虑解决财政全额供给事业编制内市直中学教师公务员医疗补助问题。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联 系 人:孟庆春
联系电话:6788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