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罗宏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建议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统筹报销范围”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提案中涉及的医疗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限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管理规定,这两个目录由国家制定,省级政府可对两个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对于上述两个目录,我市只能执行,不能修改。因此,中药配方颗粒既非成药、又非治疗性中药制剂,能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本取决于能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诊疗项目目录。
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是大势所趋
接到您的提案后,我们查阅了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的一些公开资料,同时就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咨询了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人社厅的相关处室,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是大势所趋,但目前条件尚不完全具备:
(一)中药配方颗粒仍在试点阶段。2001年7月,国家食药监局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范畴,实行饮片批准文号管理,同时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生产和临床医院使用启动试点。2013年6月,为规范试点,国家食药监局印发《关于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叫停批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试点企业明确限定为广东一方、江苏江阴天江、广东三九、四川绿色、北京康仁堂和南宁培力这6家企业。直到目前,试点工作仍未结束,试点结果尚无定论。
(二)我省的中药配方试点工作有待开展。2015年12月,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中药生产企业经过所在地的省级食药监部门批准,并在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内增加中药配方颗粒,再按照《中药配方颗粒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食药监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可生产。此后吉林、安徽、河北、浙江、江西、黑龙江、湖北等省份陆续批准了本省试点生产企业或以科学研究的名义公开纳入省发展规划,进行研发性试点。在与我省食药监局沟通过程中,省食药监局也曾提到要在我省部分企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和生产,保护促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的发展,但更一步的细节没有透漏。
(三)《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有待出台。从2015年12月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到2016年3月1日结束意见征集,直到目前最终版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仍未出台,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标准仍未建立,法律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这对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是现实的影响。
近年来,国家大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务院在2016年2月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明确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制度框架正逐渐成熟,一旦条件具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该不是大的问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郑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联 系 人:孟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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