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7-00274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建议提案
  • 2017-10-23
  • 2017-10-23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定的两点建议答复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70058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牛雷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定的两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2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根据该文件第一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的规定,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年满六十周岁退休的政策规定,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在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二是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文件下发以来,我市已按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2015、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先后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分别从2014年10月1日、2016年7月1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当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在推进中,为配合好全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在养老保险制度实际操作前,我们于2015年7月、2016年10月对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实施了“预增发”、“预发”,将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增资部分予以兑现。截止目前,新的工资标准已调整执行到位。

2017年年初以来,由事业单位根据人员考核结果,对符合条件人员申报增加薪级,其中包括具有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2017年绩效工资总量进行了核定。事业单位根据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对本单位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

牛雷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对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定的问题”,关系到这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热心帮助和指导,并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离退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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