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彩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下令禁用塑料袋直接盛装食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请您查阅并提出宝贵意见: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郑州市商务局相继下发了有关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三个文件。各县(市)区商务、物价、工商以及各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按照要求,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开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宣传、组织和落实,使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绩。总体来看,郑州市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通过每年在省会各大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展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宣传日”活动以及其他多种宣传形式,多数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有偿使用”使得传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得到逐步改变,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以及减少和重复使用塑料购物袋的观念开始被大家接受。各大商场、超市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并通过设立专门通道等多种办法,为自备购物袋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重拎布袋子、菜篮子,减少使用和重复使用塑料购物袋。《办法》实施以来,市区大型商场、超市塑料购物袋的使用量有了明显下降。据省会8家超市统计,塑料购物袋使用量比《办法》实施前平均减少82.5%。随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和塑料购物袋使用量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随之下降,经济效益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在《办法》实施以前,商场和超市大量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不可否认,此行为广大消费者的购物提供了便利,但终归是商家的一种让利促销行为。因此,在《办法》实施以后,禁止商场和超市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并非是把本该商家买单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是通过此举时刻提醒消费者,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保意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按照《办法》要求,商品零售场所虽然可以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价格销售、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想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办法》的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之规定为商家关于塑料购物袋的销售行为制定了准则,第四条之规定则为商家的行为建立了监督机制,这些将从根本上杜绝商家在执行《办法》过程中的阳奉阴违行为。
当然,不排除商家采取其他变通的方法来吸引顾客,比如是否会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纸质购物袋等,相信商家的此举会受到其它渠道如市场机制、环保制度等的制约,而不至于带来新的生态和环保问题。
2017年7月26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商务局 邮 编:450007
联 系 人:彭鑫 电 话:67180387
抄 报: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