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5799005/2017-00037
  • 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建议提案
  • 2017-10-26
  • 2017-10-26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办理2016年市政协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831号等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83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关国锋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出台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制度,对非机动车通行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75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大文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电动车购买交强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作出了规定,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商业保险。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72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李大文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制度,对非机动车通行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183号提案的答复

 

刘本彩委员: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电动摩托车非法载客行为治理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推进全市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具体是统筹计划和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等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结合您所提建议,市政府法制办将从立法工作方面给您答复。

道路交通安全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火车站、地铁口、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更是牵动着每一位市民的心,道路交通拥堵与事故频发已成为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黑摩的横行、随意停车、胡乱拉客载客无疑使道路交通雪上加霜。随着我市电动自行车载有量的快速增加,因电动摩托车非法载客引起的交通事故和各种纠纷日益突显,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率,强化电动摩托车管理已势在必行。因此,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明确非法载客治理部门、提高处罚力度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29号),《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郑州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力争完成项目,市公安局为责任单位。按照立法程序,目前市政府法制办已完成对市公安局送审稿的初审和集中审查,也已组织法律专家咨询团进行了专家论证和评估,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征求意见过后,我们将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您所提建议在《办法》(草案)中有所体现。《办法》(草案)对电动摩托车非法载客规定了具体可行的管理及处罚措施。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将会给电动摩托车非法载客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电动摩托车非法载客治理及道路交通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6年 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67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马长林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制度,对非机动车通行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05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马海峰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制度,对非机动车通行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876号提案的答复

 

齐林委员:

您提出的“再提关于建议采取政府令形式强力推行绿色生命通道的保障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普通车辆主动避让急救车辆的保障生命急救通道畅通的”建议。2014年市政府配合市人大已出台了《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主动避让、免责原则,目前,条款执行得不到位还需具体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主动查处,形成社会共识。

2、关于建议的“2、3、4”项的提议与《郑州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关,利用法律手段对公共交通车道加以利用,对急救车道加以优化,加大处罚力度,有利于形成我市社会急救氛围,完善急救车辆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上述关于建议的修改制定,应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拟定修改草案,并按照立法程序报请立项。每年市政府法制办都要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经与部门座谈、专家论证、政府常务会审议等程序后,将确定正式的立法计划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在编制立法计划时关注该项目的开展情况,加以推进,适时列入计划。

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56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钱正一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抓紧出台郑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制度,对非机动车通行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560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钱正一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老年代步车’管理办法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老年代步车”没有专门的规定和明确的定义。“老年代步车”一般是指供老年人代步的交通工具,不是真正意义上规范的商品名称,只是销售商或厂家的一种商业说法。现在路面上行使的老年代步车主要是指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的非法组装、拼装的三轮或者四轮车辆。在我市也确实存在有相当数量的“老年代步车”,这些车无牌无证、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强化对其管理有其必要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老年代步车,本身就应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管理。针对老年代步车,我市拟将制定的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送审稿)》中,拟规定老年代步车(电动四轮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272号提案的答复

 

王新治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郑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加快制定《郑州市志愿服务条例》,利用法律手段对我市志愿服务事业进行法治保障,有利于提高我市城市形象,提升时代感、文化感,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应该解决好发展与文明公益服务关系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今天的郑州,站位高,起点高,进行都市区建设的同时,为人类文明做出个人的贡献,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对一个城市的文化认同感、城市自豪感、城市精神都有极大的价值。这些年来,市政府法制办一直关注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和有关立法工作,曾经主动作为推动过有关立法建议项目。我们会一如既往推动有关起草部门尽快开展起草草案、评估、论证、认证,做好立法准备。

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关于立法制定,应当由市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和社民组织管理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拟定草案,并按照立法程序报请立项。市政府法制办作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草案立法审查、修改和协调论证。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09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辛如记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尽快推进郑州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出台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制度,对非机动车通行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076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洛通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郑州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以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等优势,广受消费者欢迎。在目前我市道路资源不足、交通拥挤的现状下,电动自行车一方面为群众日常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安全隐患。在我市市区现有的电动自行车中,有相当数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非法改装、加装、拼装非机动车现象严重,有的还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非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逆行、闯红灯、随意转弯、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等现象较为普遍,这些违法行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此外,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车辆及电瓶盗窃案件频发,这些直接关联着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已势在必行。

现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地方立法计划。为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准备,我市先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并根据政府立法相关程序,征求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议;组织召开了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团专家论证会等。下一步,《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尽快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办法》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学习借鉴了上海、武汉、成都等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并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登记上牌制度,对非机动车通行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将继续积极做好后续有关立法工作,以期早日为我市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6年6月28日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600498号提案的答复

 

张强委员:

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组织管理水平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结合市政府法制办职能,对您所提建议中“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法规制度建设”从国家、省、市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在国家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行专章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全文8次提及“社会组织”一词,并且在“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对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作了专节阐述。由此可见,社会组织的重要性。然而,关于社会组织的表述一般都出现在各种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中,如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有关社会组织的专项立法,在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目前承担部分社会组织法律调节功能的是1998年颁布2006年修改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参考外省市相关立法,能够明确进入立法程序的仅广东省,广东省2015年11月发布了《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修改草案二稿征求意见稿)》,截止目前该条例仍没有出台。我省没有社会组织专项立法。

具体到我市,2007年我市颁布了政府规章《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对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进行调整,2012年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社会组织试行直接登记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2〕55号),该实施意见目前对我市社会组织发展起规范指导作用。 

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各个领域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社会组织立法也已迫在眉睫。根据《立法法》、《郑州市地方立法条例》和《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制定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应当由市民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按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通过调研、论证、拟定草案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市政府法制办作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按立法程序规定对草案进行立法审查、修改和协调论证。我们将加强对您所提建议的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6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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