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66/2017-00666
  • 郑州市教育局
  •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2017-08-14
  • 2017-08-14
关于做好部队子女入学工作建议提案的答复(编号:201700708号)

朱志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部队子女入学工作的建议”收悉。敬佩您对教育的关心和娴熟,感谢您对郑州教育的关注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驻郑部队视驻地为故乡,为郑州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郑州市各级教育部门也始终把解决部队子女入学问题作为拥军优属、支持部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市把部队适龄子女纳入全市教育照顾对象的范围,切实确保部队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结合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军人子女小学、初中入学照顾政策

部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就近和免试入学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户籍和住房所在地情况,在不违背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的前提下,对驻郑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适当照顾。

二、军人子女高中入学照顾政策

对于高中阶段教育,我市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我市中招政策,我市高中入学军人子女照顾对象及照顾标准为: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规定,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照顾15分录取。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注重从完善制度机制层面,推动军人子女优待政策落实。

三、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加大优待政策宣传力度,使各级尤其是驻地教育部门,全面了解国家制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

四、加大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

郑州市教育局将继续加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将解决好军人子女入学作为今后工作的努力发展方向。每年招生工作开展期间,继续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问题,对执行优待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让好政策惠及军人子女。

再次感谢您对郑州教育的关注与支持,更感谢您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和意见,我们会认真总结、反思,进一步做好部队子女入学服务等工作。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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