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时文忠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幼儿园用地按划拨供应的提案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的规定,非营利性的幼儿园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划拨进行供应。
我市目前的幼儿园用地,规划分类上属于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往往与居住区一并规划,一并出具的整体的住宅规划条件,因此在供地方式上采取的都是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给开发企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您所提出的问题的产生。
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结合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规定,坚持公益普惠,公办民办并举。建议市政府协调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文件,对符合非盈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以划拨方式供应。
今后,我局在土地供应方面加强与规划部门、教育部门的沟通,从供应计划和用地政策上加大对幼儿园的政策扶持,保障幼儿园用地依规划顺利落地,积极落实幼儿园用地划拨政策,降低幼儿园的用地门槛,把幼儿园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