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姜朝霞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配套服务,加快产城融合,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发展”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文件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因城市规划的更新和调整,拟由原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购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如市政府另有政策出台,我局及时向您反馈相关意见。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