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7-00081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提案,建议提案,政协
  • 2017-11-08
  • 2017-11-08
关于电梯安全管控能力亟待提高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1700659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张友阳委员:

      您提出的“电梯安全管控能力亟待提高”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全市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关心与关注,感谢你对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根据您的提案建议,现从房地产管理层面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梯维修费用存在较大缺口问题

      接到您的《电梯安全管理能力亟待提高》提案,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安排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局先后4次召开专题会议和专家座谈会,研究提案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拿出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措施。根据您的提案信息显示,电梯维修费用存在较大缺口问题,一部电梯年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小修费用超过15500元,的确数目不小,与现实中的资金保障来源和数额存在着较大的缺口。从维修资金保障和管理角度来看,我们亦感到对诸如电梯、消防等这一类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上,无论是资金交存标准还是资金交存的总量,都与实现需求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况且,维修资金并不是只单纯保障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它保障的对象是诸如电梯、消防、安防、二次供水、上下水管道等等这些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且这部分资金的动用,必须经三分之二的业主表决同意才能使用。对具体优先维修和更新、改造哪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也是由业主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如此,而不能由管理部门决定。再者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政策,都没有对保障的具体对象进行细划,不宜随意说有多少比例的资金是保障电梯的,有多少比例的资金是保障消防的,等等。日常工作实践中,维修资金在保障电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从一千多元的小修到几十万元的大修更新,都做到了应修尽修,应保尽保。所以,一直以来,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其保障作用不可替代,而且保障资金的支持渠道和手段是便捷通畅的,是无障碍、全覆盖的。关于您在提案中反馈的一些电梯管理现状的情况,市房管局也非常重视,专门委托郑州市物业协会,对物业企业服务小区的电梯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抽查。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抽调了行业专家组成了专题调研组,历时两个多月,在全市范围内共抽样调查了453个物业服务小区的电梯管理现状。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市有4万余台电梯分布在物业服务小区,各方主体尽职尽责,物业服务小区的电梯管理规范运行状况良好。一是有专业维保公司管理电梯。调研的453个物业服务小区,电梯数量10123台。由电梯厂家售后维保和专业维保公司进行电梯维保的项目442个、电梯数量10075台;由物业服务公司自行维保的11个小区,电梯数量48台。维保公司维保电梯覆盖率达99.5%,维保公司A级资质占62%,B级资质占33%;二是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电梯。除专业维保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外,各物业服务公司都配备有电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电梯。其职责是履行电梯综合管理,督导配合维保单位开展工作,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抽调项目453个,物业公司配备的电梯管理人员377人,占比83.22%;三是电梯维保工作规范到位。抽检中有442个项目为每月维保2次,符合质监部门的要求。电梯维保费用平均为:多层330元/台/月,高层380元/台/月。电梯年检率100%,电梯安全运行检查1次/年,电梯限速器检查1次/2年,年检费用均为300元/次;四是相关部门监管促进规范。省质量监督局对维保内容有明确的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发包电梯维保项目时,会结合质监局要求的维保内容、频次,对维保企业的服务及时率、材料价格、维保的有效性、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约定,以确保维保企业规范维保。省特检部门在电梯年检时,要求出据规范维保的凭证,否则年检不予通过。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了费用:在支付维保费用时,物业公司对维保公司的维保履约情况进行评审后,按约支付。由此可见,我市电梯管理还是比较规范、良性的。

      二、关于设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建议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本身就是包含电梯、消防等在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老金”,是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正常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按程序核准列支。根据日常使用情况和现行机制运行情况看,维修资金是一个整体,根本无法确定维修资金中哪部分资金归属于哪个“设施”、哪种“设备”,以及各自所占资金的比重和列支的多少,只能按整体去考虑,无法按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任意拆分或分割。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包含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在内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全国通行的做法是由房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突破上位法折分或分割维修资金,成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的先例。

      维修资金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其使用也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方可动用维修资金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像法律法规允许购买的国债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何况拆分、分割维修资金等更无法律依据,同样绕不过三分之二的业主表决同意这个根本原则。由此表明,要强化维修资金整体属性,不能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区分资金归属哪一部分,这样既不科学,也没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认为在现行管理架构和良好的运行保障模式下,若再设立专门的电梯专项维修资金,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不但增加行政、时间成本,也会增加群众负担,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目前我市建立的维修资金标准较低,如果不人为地去区分设备的话, 反而可根据广大业主的决策意见,在有限的资金内安排较多的资金额度来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另外,按照政府令的规定,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时需要续交,续交工作以后要从便于监管督促的情况下,纳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工作范畴。故此,从目前情况看,不宜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细分设立专项资金。对于您的修订《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建议,我们会认真对待,加强调研学习,为我市电梯管理提供更好、更快、更优质的服务。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的建议

      您在提案中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房管部门是欢迎和赞同的。从目前我市电梯行业监管情况来看,相关监管部门建立,部门职责明确。电梯质量技术的监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而涉及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支持,则由市住房管部门负责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供保障。但我们感到,当前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梳理部门职责,理清职能定位,认真履职尽责。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立和部门职责三定等情况,一是职责职能法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维修资金制度;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从而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主体;住建部、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河南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出台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86号),都明确规定了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建立、监督、管理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二是机构机制健全。我市于2001年6月1日建立维修资金,2002年11月市编办以郑编﹝2002﹞60号文,批复建立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明确了机构、人员编制等。2015年12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5﹞134号)进一步优化了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等。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经过10多年的发展,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手段先进。先后制定出台了加强维修资金管理的“一个办法四个细则”:即,《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和《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核算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4个管理细则;制定出台了“两个操作规范”:即,交存、使用2个操作规程,建立交存、使用、核算三项业务内控督查审核规程,操作性、实用性强,为健全维修资金管理体系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三是发挥支持保障作用。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精神,加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对电梯维修实行保障,切实做到维修及时。认真落实“五单一网”要求,管理部门积极适应市场化需求,不断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使用环节由原来的7个压缩至3个,使用核准由5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公开招标引进了审价、招标机构,保证了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大胆制度创新,制定出台了包括电梯在内的《应急维修办法》,在保障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上,尤其事关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出现紧急维修情况时,允许先修后批,有力地保障了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截止去年底,全市累计维修电梯使用维修资金3700多万元,解决了5000多部电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今后我们仍将把对电梯的保障作为重点方向,始终如一地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最后,热诚欢迎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对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给予关注,提出更多更好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对您的关注和支持再次表示衷心感谢!

 

 

                                                                                                            联系单位: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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