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426/2017-00245
  •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综合,建议提案,城市物流
  • 2017-07-04
  • 2017-07-04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700855号提案的答复

关国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物流跑路应立案调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代收货款服务在零担物流行业内普遍存在,物流企业拖欠代收客户的巨额货款,失信“跑路”行为频频发生。物流企业管理不善,多家分公司拖欠总公司货款导致总公司资金链断裂,形成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2014年11月份以来,郑州市频发的几起物流公司“拖欠商户代收货款”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再次提醒辖区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法院等单位,应当加强研究,协同配合,制定应急预案,促使案件尽快办结,执行到位。

一、“代收货款”事件的相关背景

物流公司“代收货款服务”衍生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总部及分公司负责人挪用代收货款,甚至携款失联。据了解,主要原因如下。

原因一:当物流总公司赚的运费不够给分公司和或市内分理处分成时,容易出问题。现在各行各业的生意普遍都不太好,有时总公司收的货不多,但各地分公司和市内分理处都得按时来拉货,货不多时,来一辆车只能拉半车,回程时可能空车,但油费、司机的工资都是硬性支出,郑州的物流公司,有的给分公司分成65%,给市内分理分处成30%,总公司如果分成少的话,分公司和分理处可能就不愿意来拉货,而总公司为了维持正常运营,只好给分公司和分理处多分成。

原因二:大量分公司占压巨额货款。2016年5月份,青马物流省内多家分公司,达发物流长治分公司被曝欠郑州总公司的巨额货款,两公司的商户集中要求兑付,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原因三:物流公司负责人擅自挪用代收货款投资其它行业,无有效的法律、法规制约和对应的的制度监管,加之物流公司管理不善投资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

原因四:则是货车司机跑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规模较小的物流公司,一般是货车司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一旦和公司有了经济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时,等车上拉的货足够抵得上公司欠他的钱时,司机会选择跑路。当双方进入民事诉讼渠道解决经济纠纷时,总公司将面临商户催货的巨大压力和法院较长时间的诉讼周期。物流总公司、分公司看起来都是受害者,但受损失最大的是广大商户。物流公司频繁出事,折射出零担物流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代收货款”的监管模式探讨

 “代收货款”支付方式和监管方式要升级、改进。“代收货款”服务本身已经超出了物流企业的业务范畴,它是物流与金融高度相关的增值服务,是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物流公司在从事代收货款业务时,实际上具备了“类金融”的性质,代替了原本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通过代收货款赢得“浮存现金”,而后挪用于规模扩张,进而带来更大的“浮存现金”,实现进一步发展扩张。

经业务部门调研,就我市物流行业代收货款业务加强管理,预防“跑路”案件频发”提出以下建议,近期将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一)明确管理和监管职责。“代收货款”是物流、快递行业的增值服务,其发展潜力大,业务涉及金额非常巨大,建议将“代收货款”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畴。

(二)建立安全、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监管方式和处罚制度。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局(委)、金融、法律部门,研究指定我市物流行业代收货款第三方支付监管服务平台,针对“代收货款”的支付时限、流程、返还时间及与企业的大数据信息化对接层面做出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开展“代收货款”业务的资格,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以维护广大客户、企业共同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物流企业加强内部监管。为保障物流企业各地分公司“代收货款”的安全运行,相关管理部门要责令物流企业成立内部审计、督查机构,通过多项措施实时监控企业本部及各地分公司的代收货款安全运行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迅速采取有关措施,或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个别企业拖欠“代收货款”行为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涉案物流企业的具体案情,研究制定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一时间立案侦查,第一时间专业审计涉案企业的款项往来等财务状况,震慑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交通运管、公安经侦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时监管物流市场动态,根据发货商户投诉情况对问题企业进行重点监察,对有涉嫌恶意侵占意向的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

(五)多措并举强化管理。建议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建议广大发货商户在货物流通过程中,让购买方运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先行预付货款项,尽量不采用“代收货款”的方式。如必须代收,应事先与物流公司文字约定返款日期。如果发生拖欠货款现象,商户要及时向物流公司催要,同时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拖欠行为列入不诚信经营行为,列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向社会予以公示。若企业拖欠货款的时间较长且数额较大,经过多次催要未果,建议发货商户到属地人民法院起诉该企业,由人民法院裁定。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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