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426/2017-00247
  •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综合,建议提案,城市物流
  • 2017-07-11
  • 2017-07-11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1700203号提案的答复

郭益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物流企业代收货款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呈现繁荣态势。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亟待解决。近年来,代收货款服务在我市零担物流企业普遍存在。一些物流公司拖欠代收客户的货款,物流公司失信行为频频发生。物流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普遍挪用并拖欠客户巨额货款,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按照物流和快递的定义和功能,代收货款本身已经超出了物流和快递业务的范畴,它是一种与金融高度相关的增值服务。近年来,郑州市频发的因“代收货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又一次提醒我们亟需探讨“代收货款”的综合监管模式,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一、“代收货款”成因及背景

现代物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服务业。“代收货款”是物流行业的增值服务之一。伴随着市场经济销售模式多元化和互联网、智能手机、电视媒体的高速发展,利用商品目录、电视、智能手机和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直销”的模式应运而生。这一模式改变了单一的“面对面”购物付款的方式,它以物流、快递配送到“门”为所购商品的交付方式,以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邮政汇款、物流、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现金或POS机刷卡)为支付手段,创新了一种新的购物模式。由于目前网上金融支付体系正处在普及阶段,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消费者对新兴的网上支付手段还缺乏安全感,而物流、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服务迎合了消费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消费习惯,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降低交易成本和商务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并且一直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

二、“代收货款”现状

“代收货款”业务产生于本世纪初,最早起源于广东省快递企业。从事物流和快递服务的企业普遍提供“代收货款”增值服务,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目前“代收货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物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公司负责人挪用代收客户的货款、甚至携款失联等。

“代收货款”业务的支付方式、监管方式亟待升级和改进。

三、“代收货款”的监管模式探讨

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无任何条款来管理企业的代收货款业务。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规定并不具备完善的金融风险控制措施。

“代收货款”本身已经超出了物流公司业务的范畴,它是物流与金融高度相关的增值服务,是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物流公司在从事代收货款业务时,实际上具备了“类金融”的性质,代替了原本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通过代收货款赢得“浮存现金”,而后挪用于规模扩张,进而带来更大的“浮存现金”,实现进一步发展扩张。

四、下一步打算

经业务部门调研,就我市物流行业代收货款业务管理提出以下建议,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

(一)明确管理和监管职责。“代收货款”是物流、快递行业的增值服务,其发展潜力大,业务涉及金额非常巨大,建议将“代收货款”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畴。

(二)建立安全、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定、监管方式和处罚制度。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局委等有关金融、法律部门,研究指定物流行业代收货款第三方支付监管服务平台,针对“代收货款”的支付时限、流程、返还时间及与企业的大数据信息化对接层面做出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开展“代收货款”业务的资格,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以维护广大客户、企业共同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物流企业加强内容监管。为保障物流企业各地分公司“代收货款”的安全运行,相关管理部门要责令物流企业成立内部审计、督查机构,通过多项措施实时监控企业本部及各地分公司的代收货款安全运行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迅速采取有关措施,或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行为。针对个别企业拖欠“代收货款”行为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涉案物流企业的具体案情,研究制定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一时间立案侦查,第一时间专业审计涉案企业的款项往来等财务状况,震慑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交通运管、公安经侦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时监管物流市场动态,根据发货商户投诉情况对问题企业进行重点监察,对有涉嫌恶意侵占意向的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

(五)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物流企业监管。建议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建议广大发货商户在货物流通过程中,让购买方运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先行预付货款项,尽量不采用“代收货款”的方式。如必须代收,应事先与物流公司文字约定返款日期。如果发生拖欠货款现象,商户要及时向物流公司催要,同时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管理部门将该企业的拖欠行为列入不诚信经营行为,列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向社会予以公示。若企业拖欠货款的时间较长且数额较大,经过多次催要未果,建议发货商户到属地人民法院起诉该企业,由人民法院裁定。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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