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042/2017-00276
  •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建议提案
  • 2017-07-25
  • 2017-07-25
关于加强郑州市噪声污染管理提案的答复(提案编号:201700793号)

尊敬的高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郑州市噪声污染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建筑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治理,深化城市管理水平,为郑州市城市环境改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多措并举,降低噪声污染

    市城建委在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督导巡查中,要求各类建筑工地,结合自身工程特点,严格按照以下措施降低工地噪声污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土石方阶段噪声控制措施

    1.所有施工机械应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需经过环保教育。

    2.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严禁超负荷运转。

    3.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确保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二)桩基阶段噪声控制措施:居民区内禁止夜间使用打桩机。

    (三)结构阶段噪声控制措施

    1.在正常使用下,易产生噪声超限的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采用封闭的原则控制噪声的扩散。封闭材料应选择隔声效果好的材料,其几何尺寸视现场情况决定。在施工工地实行全封闭围挡,在房建工程上采用密目网覆盖等降噪措施

    2.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噪声。要为操作工人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3.车辆噪声采取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和适当减低速度的方法进行控制。

    4.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修理作业,塔吊指挥哨音、混凝土剔凿施工过程等,这些施工过程噪声的产生多数为人因素。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通过对全体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培养环境观念,树立正确的环境意识,减少环境噪声污染,使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对噪音影响予以控制。

    5.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6.在噪声敏感区域均需选低频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理干净,保养好;振捣混凝土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

    7.加强对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保证混凝土罐车平稳运行。

    (四)对于电锯、电刨等噪声源较大的车间进行封闭式作业活动时,劳动者应穿戴防噪声的护耳设备。

    (五)对于土石方爆破产生的噪声应做好宣传,取得当地居民的谅解。距离爆破现场较近的人员应采取护耳措施。

    (六)在人口稠密区域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需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或居民协调,求得谅解。非居民区或非人口密集区施工,各工区可结合现场情况制定噪声控制措施。

    (七)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尽量选用环保型机械设备;从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

    (八)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如空压机、发电机等,应采取吸声、隔音、隔振、和阻尼等声学处理方法降低噪声,必要时设立专用工作间,以降低噪声。

    (九)施工现场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噪声的产生。如进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转;禁止夜间使用噪声比较大的机械;模板、脚手架等支拆、搬运、修理应轻拿轻放,修理时禁止使用大锤敲打,尽量降低人为产生的噪声等。

    (十)当由于施工工艺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作业或进行夜间施工时,相关单位要在施工前15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通报社区居民等相关方,争取得到社区及相关方的认可和谅解。

    (十一)在中、高考期间和高考前半月内,应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监管,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和减少噪声扰民。

    (十二)加大治理噪声的宣传和奖惩力度,充分利用教育、经济等手段做好噪声的治理。

    二、从严要求,办理夜间施工审批

    对于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夜间进行施工的建筑工地,市城建委在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时,对申请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提出以下要求:

    1.由施工企业提供施工许可证;

    2.由施工企业提供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

    3.可以安排在白天作业的,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

    4.提供前期对市民噪声投诉的解决情况;

    5.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提前3日向周围的单位和居民公告;

    6.夜间施工期间,一经市民投诉,立刻取消夜间施工资格。

    三、对施工噪声污染的处罚及管理

    依据《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在依法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政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

    我委将按照《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和执法工作,还广大市民朋友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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